昨日,多家媒体以《中纪委要求严查官商勾结权色交易等案件》为题,报道了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的主要内容。公报以“加强思想建设与加强制度建设相结合”和“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相结合”为两大方针。
以纪律部门的视角,对党内同志提出要求,自然要强调过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人贪权、钱、色,如双斧伐孤树,未有不倒者。”类似的名言与警句不时出现在各类思想道德教育材料中。然而以公众的视角看反腐倡廉,则更多的是期待权利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可以说,严查“权色交易”的关键仍着眼在“权”,而非着力在“色”。如果权力既不受权力制约,又不受权利监督,手持权柄者败走在“美色关”前就是一种必然。近年来,栽在美色前的腐败官员可谓前“腐”后继。仅最近见诸报端的,就有“涉嫌收受索要巨额贿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包养情妇”的吉林市原副市长,因雇凶杀情妇而被判死刑的北京市房山区政协原副主席,还有因雇凶当街炸死情妇而已被执行死刑的济南市原人大主任段义和。已陆续落判的上海社保基金大案,同样不乏“权色交易”丑闻。可以说,一度被认为只是“生活作风”问题的“权色交易”,已然严重危害到了政府清廉和政党形象。“权、钱、色”三者密不可分,生活上的腐化堕落多为政治上蜕化变质和经济上腐败堕落的伴生物。
从提醒官员应注意生活作风问题,到明确要求严查“权色交易”,在中纪委的官方报告中我们已经看到了对“美色腐败”问题的观念变革。但认识到“美色腐败”的严重危害,并提出严查“权色交易”,并不意味着纪律部门就拥有了遏制“权色交易”的有效手段。惩治腐败,包括惩治美色腐败,是一个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方可取得成效。而在诸多的手段中,法律显得至关重要,也最为有效。
不可否认,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试图以说教和道德倡导来将外在的廉政标准内化为官员的价值取向,是“反腐倡廉”的主要工作形式。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近十几年来,执政党已经认识到一味地道德宣教有着极大的局限性。而一般性纪律要求和政策规定所能起到的作用也极为有限。于各级党政机关的反腐规程在每一年度里三令五申之后,腐败之风似并无太多收敛之迹象。究其原因,仍在于缺乏法治为反腐后盾。
法治的作用不仅在于违法之后应受惩治的必然性,更在于它能够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则,对官员的行为起到指引和规范的作用。由于中国文化里规则意识极度缺失,契约精神并未成为官员内化的价值准则,因此,有罪必罚,杜绝选择性执法显得尤为重要。虽然在纪委文件中,对过去所谓“生活作风”问题和今天所谓“权色交易”的关注几乎同等,但执法却有其自有的难点,那就是“权色交易”较难取证,也难以认定。甚至刑法典中还没有“性贿赂”的罪名设置。法学界对此罪,包括对“美色腐败”行为中的刑法规制长期以来争议不休,难有共识。在并无一套系统的、有效的法律规范机制对“权色交易”行为进行惩治的前提下,必然会造成官员群体的思想混乱。这从已然曝光的“权色交易”的个案中就可窥见一斑———我们几乎看不到仅仅因为“权色交易”而被惩处的官员,绝大多数“权色交易”都是因为官员在经济问题上东窗事发之后而附带被发现。
从现今“权色交易”盛行的现状来看,要“查出”这种交易并不困难,查出之后如何严厉惩治才是重中之重。这也是国家反腐策略中一个未竟的重大课题。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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