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ATM机出错的机会,在广州打工的许霆从取款机上超出卡内余额取款17万多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对许霆判处无期徒刑。法院的判决顿时引起了激烈争论。
一个在法律层面上看起来似乎没有问题的案件,为什么却在公众中引发了如此强烈的反对声音?是复杂的法律推理过程超出了人们粗浅的理解能力?还是人们为一个带有共性的人性弱点带给一个青年的旦夕祸福流下“温情的眼泪”?
暂时抛开作为个案的审判结果对许霆和他的家庭的影响不谈,不论二审如何判决,如果我们在社会舆论的外皮下不能探寻到任何坚实可靠的法理内核,在公众的话语体系和司法的话语体系之间不能找到任何交集,那么公众和司法之间就不能进行理性的对话。
法治的核心在于对理性的膺服,对许霆案的讨论,不能仅仅停留在直觉、常识和感情的层面。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是,公众凭什么对法院的判决说不?
比如,对生活中大量发生的故意超出卡片余额输入取款金额的行为,虽因机器正常没有得逞,是否应该认定为盗窃未遂而加以惩处?古玩商店店员误将一批价值昂贵的真品当作廉价赝品出售,顾客发觉后仍然故意多次前往购买,是否应作为盗窃或诈骗而加以惩处?
据媒体报道,许霆每取款1000元,ATM机仅从其账户上扣除1元,即,许霆所取款中,仅千分之一来自于其账户余额,具有合法的理由,其余千分之九百九十九不是来源于其账户,也不存在其他合法的理由,多出部分符合不当得利的定义。所以,对许霆行为性质的答案只能有一个:不当得利。
众所周知,ATM机是银行用于存放和给付现金的自动装置,银行通过两个手段实现对机器中所存放现金的管理和控制。一,以封闭坚实的物质外壳阻止外力及于机内所存现金;二,以严密有效的电脑控制程序保证给付现金符合银行的意志。本案中,当ATM机的电脑控制程序出错导致其对给付现金失去控制力时,银行对ATM机内现金的控制和管理,是否仍然能够被一般社会公众从外部认识到?这既是一个需由社会公众判断的社会事实,也是一个需由司法判断的法律事实,社会话语体系和司法的话语体系在这里出现了交集。对这一事实的判断在确定罪与非罪时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法官在一审中没有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对此问题的认识而径直作出了自己的判断,显然,法官的判断与社会公众的一般判断出现了明显的分歧。社会的归社会,法律的归法律,当社会和法律出现交叉时,公众表达了自己的声音,这是我们社会法治建设的又一个可喜进步。现在是到司法倾听公众的声音并作出合乎回应的时候了。
(摘编自天益网)
(责任编辑: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