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报道称,从2008年元旦起加班工资的计算将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折算。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解释,称国家尚未公布新的日工资折算数,计算元旦加班费仍按现行的20.92天折算。(12月29日《北京晨报》)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元旦加班费标准高一点低一点,其实不是最重要的,而能否如数归入自己囊中,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应得待遇,才是问题关键所在。
按照常识判断,尽管元旦作为法定假日,多数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能享受到休假福利,但旅游、交通、餐饮、娱乐、零售等行业从业者,以及农民工群体,恐怕会无缘这一休息权。作为直接的经济补偿制度,元旦加班费就成为他们唯一的权利救济渠道,如果这一渠道被堵塞,所谓的休息权就会“贬值”。
随着国家宣布2008年法定节日的调整计划,带薪休假制度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因为此项制度指向民众对于休息时段的自由选择权加大,而且可以缓解以往集中休假带来的人流等压力过大,形成真正宽松、自由、符合人性的休假福利体系,因此被民众寄予厚望。
笔者以为,其实完全可以将落实元旦加班费作为带薪休假制度能否顺畅执行的试金石,通过全面完善的执法监管,保证加班费覆盖面的彻底铺设,从而打消民众疑虑,重塑制度威信。
既然元旦加班费属于全民共享权利,就不该出现人群差别,或者单纯依赖企业道德自觉。法定节日的法定加班费标准核算,既然已经通过了相关部门一系列精密测算,并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就更应当成为执法的终极目标,即所有职能部门形成联合执法,所有执法人员一经举报第一时间核实情况,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严惩,从而让法律宗旨与民众期望无缝对接。
法律是一部环环相扣的运转机器,任何一个环节的脱落都可能造成执法失灵,并且与现实完全脱轨。立法权威的树立来自于执法强度,相关部门不能以“人口基数太大而执法人手有限”来推卸责任。其实,违法事件总是由零开始,率先违法者必然是极少数,更多企业会处于观望游移的状态中。如果他们看到违法者并不必受到法律追惩,或者违法成本远低于遵法收益,就会形成暗示性的纵容,诱导更多的企业走上同样的违法之路。因此,执法体系的威慑力应由违法苗头闪现之初就开始“发威”,以果决的手段查处心存侥幸的违法企业,并按照法赋权限予以最大限度的处罚,使得企业意识到违法要付出的巨大代价,从而形成广泛的预警效应,震慑其他企业遵纪守法,这才是执法宽严并济、预防为主的作用所在。
用执法有效来使所有企业都望而生畏,这就是运用公共权力遏止企业私权力滥用的制度保障。元旦加班费理应成为所有人都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带给民众的是一种稳定预期——如果我的元旦加班费企业主不给,能通过“廉价可行”的法律渠道追讨成功,那么,未来的带薪休假制度也好,更广义的劳动合同法落地也好,都会让民众满怀信心,让法律的神圣之光普照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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