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信设备巨头阿尔卡特朗讯就涉嫌在中国行贿一事,同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将支付250万美元罚金。美国司法部网站公布的文件称,在朗讯于2006年被阿尔卡特收购之前,曾于2000年到2003年之间,花费1000多万美元用于涉及中国官员的315次旅行,以确保能获得价值数百万美元的电信设备采购合同,其中包括纯粹的观光娱乐旅行。
外企在华行贿的新闻已不鲜见。此前曾有报道称,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事件近10年来都在呈上升趋势,有数据显示,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的50万件商业腐败案件中,有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商业贿赂对于市场公平的伤害,对于反腐败工作的阻力,不必言喻。
然而无论如何,我们不得不尴尬面对这样的局面:一些在中国频频行贿的跨国公司通常难以受到中国法律的制裁。我们看到,不论是此次朗讯事件,还是此前曾经令人震惊的IBM行贿张恩照案件、德普行贿中国国有医院医生案件、花旗事件等,都无一例外地是被美国司法部门查处而为人所知的。事实上,此次朗讯因“中国问题”受罚,已是梅开二度。早在2005年4月,朗讯就曾因涉嫌行贿,可能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迫于美方司法压力,解雇了中国区的4名主管人员。
而另一方面则是,在这种跨国行贿中,中国的那些受贿者鲜见有受到公开曝光或查处者。而2005年原中国建行董事长张恩照被查处,受贿IBM并不是最关键的原因。而以此次朗讯事件为例子,美国司法部门的声明指出,“参加这些旅行(受贿)的人物有政府官员,其中还包括国有电信公司的高管,以及省级电信子公司的负责人。”但声明并没有指出涉嫌机构和官员是谁。美国司法部门已经掌握的,想来我国相应机构也不难知之。难道让那些受贿者永远安然无事吗?
美国对该国公司跨国行贿事件的查处,源于美国国会在1978年颁布了《海外反腐败法》。这个法律对本国公司在国内、国外腐败都作了约束,严禁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并且在美国的带动下,经合组织在1997年颁布了《经合组织反贿赂外国政府官员公约》。这也成为国际间反腐机制不可或缺的一环。就我国而言,近年来逐渐加大了包括反商业贿赂在内的反腐力度,与此同时,尽管现行法律对一些具体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但无论在受贿主体以及海外反腐败的相关规定方面,仍存在极大缺陷和不足。这是因为中国既没有《反腐败法》,也没有《反商业贿赂法》。
2003年10月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社会在反腐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国已于当年12月签署这一公约,并得到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在海外反腐及治理商业贿赂方面仍缺乏作为,无疑将是国际反腐败领域的缺憾,也将影响我国建立起更加公平市场经济秩序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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