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文苑》近日发表《毛泽东亿万稿酬的争议》一文,透露毛泽东著作的稿酬累计加上利息,共有1.3121亿元人民币。对于这笔稿酬,毛泽东的合法妻子江青,以及儿女李敏、李讷等都曾申请过,但均被拒绝(《广州日报》12月10日)。
首先,我国在1985年出台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这表明,对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我们已经有法可依。尽管毛泽东逝世时,继承法还没出台,但遗产分配至今未进行。因此,对毛泽东的遗产,就应该依法办事。那么,这笔财产是谁的呢?有人认为,毛泽东是属于全党的,毛泽东著作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换句话说,毛泽东的稿酬就是党产。这种界定显然太抽象,太形式化,也不科学。将一个自然人及其人身权利归属某个政治社团,这本身就是对人的一种异化。如果这种逻辑行得通,其他党员的稿酬和遗产是不是也应该是党产呢?
毛泽东著作确实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事实上,邓小平等每一个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作和思想,也都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这正如一个公司或企业,它的成长和业绩,并不属于董事长一个人,而属于公司全体员工一样。我们都知道,董事长的个人所得,属于他个人支配的范畴,与公司财产是两回事。稿酬作为个人合法所得,从法理意义上来说,毛泽东有完全的支配权利,这与党产根本就是两回事。事实上,在生前,毛泽东已经行使过部分支配权,比如将稿酬送给党外人士、友人,送给身边的警卫等等。毛泽东对稿酬的完全行为能力,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可能因为政治因素而“大打折扣”。
在厘清了毛泽东稿酬的基本属性以后,事情就变得容易多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继承有两种,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既然那部分财产属于毛泽东个人所得,首先,我们需要考察的是,在毛泽东遗嘱里,或者在其生前的言论中,有没有对这笔财产的“意思表示”。
据报道,毛泽东生前秘书和警卫汪东兴说,毛泽东曾讲过,死后都交党费,身边的就分给警卫员。在继承法中,我们知道,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而且,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除了汪东兴以外,对毛泽东的这个表示,必须还有其他见证人在场。此外,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汪东兴作为警卫人员,也是毛泽东遗产继承人之一,显然,他没有“见证”的资格。当然,如果能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毛泽东生前作过“将稿酬交党费”的意思表示,则另当别论,应该严格执行毛泽东本人的意思表示。毛泽东的个人稿酬,不应该由组织或某个人说了算,而应该由法律说了算。
江青作为毛泽东同志合法的妻子,李敏、李讷等作为儿女,对毛泽东的稿酬,他们的法定继承权不容任何人剥夺。毛泽东稿酬之所以如此之巨,虽然有政治因素,但如果毛泽东的财产合法合理,那么,毛泽东妻儿的这种权利,是不能因为毛泽东的特殊历史地位而被否决的。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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