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从质询、否决、不批准,到这次上海人大常委会不通过上海市政府议案,从个体案例、特殊事件,再到一般行为和经常性工作,可以看见权力机关的监督正在由个性向共性、由特殊向一般、由表面向实质转变。这种可喜的轨迹变化,昭示着人大权力的复苏,更表明中国民主进程的加快。 |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28日未能通过上海市政府提交的关于修改上海城镇医保办法的议案。28日上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对上海城镇医保的修改方案进行一审;按照计划,此方案将在审议后立即进行修改,并在当天下午形成表决稿交付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11月29日新华网)
按理,作为权力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有权对“一府两院”的报告、议案、规定等做出通过、同意、撤销或者否决的决定,这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应有之义。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对人大代表、人大会议、人大组织都明确了很多内容具体、要求严谨的权力,如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等。对地方权力机关而言,最重要的,是行使好监督权,监督“一府两院”以及他们所属和派出机构的合法行使权力行为。对人事任免、工作报告、议案规定等不通过或者直接否决,是监督职能最核心的体现。
虽然人大权力早就超越“橡皮图章”的层次,可是在很多时候,这些权力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更多地停留在法律层面。该由人大会议审议、决定、监督的事项,人大常常被动执行,许多法定权力被虚化和搁置一旁。所以,在一些地方提交人大审议、决定、监督的程序也成了一种摆设,走个形式而已。
因此,上海人大未能通过上海市政府提交的关于修改上海城镇医保办法的议案,有着非同凡响的现实意义。医保方案涉及到千家万户,如果没有充分的听取社会意见便匆忙实施,难免挂一漏万。如果不顾争议仓促付诸表决,可能就会带来很大后遗症。人大不通过这样有争议的议案,是对人民负责,也是为政府承担责任。政府不是万能的,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都是为了和政府一样的目的,那就是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近年来,随着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民众民主意识增强和人大代表当家作主的思想进步,权力机关的权力运行逐步回归宪法和法律的本来意义。2000年,烟台发生“11·24”特大海难事故,人大代表质询国家交通部;2001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未获同级人大通过;2007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不批准任命许庆生的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从质询、否决、不批准,到这次上海人大常委会不通过上海市政府议案,从个体案例、特殊事件,再到一般行为和经常性工作,可以看见权力机关的监督正在由个性向共性、由特殊向一般、由表面向实质转变。这种可喜的轨迹变化,昭示着人大权力的复苏,更表明中国民主进程的加快。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目标并做出具体部署,反映了我党在权力运行上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坚强决心。这次上海人大未能通过医保办法的议案,释放的积极信号必然会唤醒更多的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意识。让权力机关真正行使自己的职权,尤其是监督权力的一一激活,则政府幸也,国家幸也,人民幸也。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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