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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兹:同命不同价,这是哪门子国情?

广东省高院表示,目前我国城镇与农村居民在收入和生活成本上存在一定差距,最高法院有区别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符合我国当前基本国情。因此,目前交通事故死亡城乡“同命不同价”的情况暂不改变。考虑当前农民进城务工比较普遍,广东省法院尝试对进城务工达一年以上者,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最高法院已就此形成初步意见,不久将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新快报》11月27日)

对于目前交通事故死亡城乡“同命不同价”的情形,公众一直颇多诟病,认为这项规定有违公平原则,应该赶快进行修改。但有关部门对此规定的态度颇为暧昧,原因解释也很牵强,尤其“城乡有区别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符合我国当前基本国情”更是令人费解:我国当前究竟是什么国情?

为什么按照城乡居民收入差别来进行交通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就符合我国当前基本国情?不错,目前我国不同地区城镇与农村居民在财产收入和生活成本上存在一定差距,这是一种基本国情,但不能说是唯一的国情,而只能说是众多国情中的一种。而且这种国情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之间,并没有构成必然的逻辑关系。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计算,参照标准应该依赖于具有普适性的人命的价值——所谓普适性的人命的价值,就是指一种同样标准的平等价值,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平等的。人的这种平等的生命权是宪法赋予的,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名公民所依法拥有的公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说,平等的生命权才是我国最大的基本国情,如果我们要依据一种基本国情来给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标准的话,就不能罔顾这条最大的基本国情,而不是依据那个城乡居民收入存在差距的基本国情。

生命权包括生存权,从这个角度上来反观目前这种按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来作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我们就发现,这本来就是一种双重不公:既然公民应该享有平等的生命权,既然城乡收入存在差距,那么,生而为农村人本来就是一种先天性的权利不公,其宪法所赋予的生存权利本来就没有得到公平的保障,在此基础上如果再在赔偿标准上存在不公,那就是一种公然的权利剥夺和赤裸裸的身份歧视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规制度的基础,而且“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从这个角度上看,现行的最高法院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有明显的违宪嫌疑,理应根据宪法精神给予纠正才是,而不是仍然坚持着那个根本就构不成赔偿逻辑关系的所谓“基本国情”不放。有关部门应该知道,公民享有平等的生命权才是最大的基本国情。

(责任编辑:liu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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