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中国IT企业的领军者——深圳华为数千上万名老员工“自动辞职”事件成为社会各界持续关注的热点。但我发现,在漫天的报道、评论和解读中,充斥的是对法律的无知和误读,导致许多分析离真相越来越远。
主流观点认为,包括华为总裁任正非在内的工龄8年以上员工“自动辞职”后重新签订1-3年的短期劳动合同,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因为该法规定,凡符合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事实上,此举根本无法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订立合同之前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任何单位都无法抹杀这个曾经的“事实婚姻关系”。
何况,作为一枚硬币的另一面,法律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并不等于劳动者的铁饭碗!因为法律同样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然如此,华为为什么要兴师动众甚至不惜血本搞重新聘任?
据悉,华为对于自动离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其税前补偿标准为(N+1)乘以员工月工资标准。而月工资标准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当地平均工资标准,而是员工在华为这个众所周知的高薪企业的月工资标准,而且还包括上年度奖金月平均值。根据这个标准,工作8年以上员工的平均补偿可以拿到十几万元以上。华为管理方透露,补偿总金额将达到数十亿元,而调整范围将小于7000人以上的规模。这份补偿,远远高于当年“减员增效”期间国有企业“买断工龄”的标准,也远高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标准!
更重要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所有离职员工都可以通过竞争上岗,重新找到工作,在此期间他们在公司虚拟的受限制股份仍然保留。重新签订合同后,绝大部分员工工作岗位基本不变,薪酬略有上升。这种办法,不是一次性的“一锤子买卖”,今后凡是工龄满8年的员工都将照此办理,获得一笔丰厚的也是额外的“买断工龄费”。为此事,我专门打电话给一位华为员工,试探他们对此事的看法。这位员工显然很乐意拿到一笔丰厚的“意外之财”。我想,假如我是华为员工,我也很愿意接受这样的“补偿”和挑战,除非我已经失去了创造力和进取心。
无论从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两方面考量,华为在此次事件中都没有违法的地方,也不能因此证明法律有什么漏洞。员工在此过程中也是收获大于损失,最大的付出,就是华为自身。有人说华为“赔了夫人又折兵”,这样的判断流于草率。我更愿意相信华为官方的说法:此举属正常的资源调整,旨在消弭“工号文化”的影响(11月4日《新 京报》)。此前,华为公司根据员工进入公司的时间和职务编工号,进公司早和职务高的员工工号明显靠前。从文化心理到薪酬安排,事实上的“论资排辈”现象已然存在并且有可能根深蒂固。
这对于一个以创新为生命的高科技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致命伤。华为的“自动辞职”并重新聘任,就是要试图建立一种以“贡献”而非以“资历”论薪酬待遇的机制,而不仅仅是提高企业员工的“危机感”。这才是全社会应该深思和学习的地方。而在重新竞聘之前,一些老员工已成为“公司的贵族”,坐享丰厚的期权收益和收入,因而“缺少进取心”——这样一种状况,是许多企业尤其是一些国企的通病。如何消除“资历文化”的负面影响,可以说刚刚由华为破题。至于华为花这么高的代价值不值,那是企业的内部事务,他们有权自我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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