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农村的女大学生王小丽在河南省西峡县的音乐喷泉广场游玩时,被高压喷泉击中下身,导致阴道裂伤,直肠损伤,直肠阴道瘘,失血性休克。三次手术和其他开支花费11万多元,病情还没有彻底得以治愈,家里已债台高筑。
我认为,一审判决显失公正。做出这个判断,并非出于对贫穷女大学生的道义同情,而是依据判决理由本身。该判决认为,在此次伤害后果中原告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其应自行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理由是:1.根据主喷结构分析,喷口直径7cm,有直径55cm的不锈钢框架覆盖,水喷出方向垂直而上,原告的受伤部位在下体,只有在跨越或立或蹲或坐于覆盖喷口的钢框时,垂直向上的水柱才可伤及原告的下体。而在喷泉开放时,只有实施上述的任何一种行为,才有可能对其造成伤害,故原告本次受到的伤害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失。2.根据喷泉的喷放模式分析,喷泉随音乐编制而成,喷放时的高度随音乐音符的高低而起伏,主喷在高音时才最强。原告进入喷泉时,大小喷泉正在运行,整个区域已弥漫在水雾之中,原告作为一个成年学生,按照其认知能力,应当能够判断如此高的喷水对人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此状况下,原告仍不顾危险自行进入,此行为表明原告主观有明显过错。被告作为广场的管理者,虽然在广场的入口处设立警示标志等告知游人不要进入喷泉区,但该措施并不能防止游人自由出入喷泉区域,且在游人进入喷泉区域后,广场管理人员并没有进行制止,因此广场管理单位在管理上存在有相应的过错行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首先,喷泉与广场在一个平面上,没有隔离物,给游客的感觉就是这完全是一个可以与之亲近的喷泉,根本没有危险。而王小丽等人在看到很多人在喷泉里游玩的情况下,不可能意识到喷泉会对人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直径达7 cm的主喷口被直径55cm的不锈钢框架覆盖,且覆盖物和广场在同一平面,别说是在晚上8点左右,就是在白天,游人也不可能注意到主喷泉直径有多大;即使能够仔细观察得到,普通人也无法预知其最大压强和破坏力有多大。其次,原告进入喷泉时,大小喷泉的确正在运行,但众多游人在其中与喷泉近距离亲密接触的事实,恰恰不是在警示她“喷泉有危险”,而是在告诉她“这里很安全”。“有些小朋友在家属的带领下,在喷泉的周围嬉耍,用手去接喷落的水珠儿,感到太好玩了。”“法院在开庭期间,根据双方的请求,合议庭全体法官到该广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在主审法官的要求下,广场管理处又打开了音乐喷泉。附近游玩的孩子们一见开了喷泉;又有人争先恐后往喷泉内跑。”这一切恰恰说明,不论是大人还是小孩,不论是事故发生前还是发生后,这里的人们都没有也不可能充分认识到喷泉可能带来的危险,而相关管理部门也没有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在此情况下,小丽受到重创,完全是一场她本人无法预知的事故。因为主喷泉的喷射力是随着音乐达到最强音调,一下子突然提高的!“小丽怎么也没想到喷泉的水能射出那么高,由于小丽正好站在主喷泉上方,高压喷泉如同利剑一样,正好刺中了她的下身,她被喷泉向上冲起后又被重重地摔在光滑的地板上……”
综上所述,能够真正预知喷泉危险的,只有该喷泉的建设方和管理方。该广场作为向所有游人自由开放的一个公共场所,管理方完全有责任向社会公众提供安全的公共娱乐服务,而没有理由要求公众自行判断需要凭专业知识才能判断的危险。对于游人来说,“不知者不为过”,不仅仅是生活的常情常理,也当是法院判决的常规和“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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