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10月29日新华社)
曾几何时,能源单位向职工无偿或低价提供能源成了约定俗成,电力系统的职工用电不花钱或少花钱;电信系统的职工电话不花钱或少花钱;煤气公司职工使用煤气不花钱或少花钱;等等。
有的能源部门其内部乱发“能源福利”还不够,一些能源单位之间,能源单位与公益部门行业之间还有一种互相惠及的内部潜规则,如:乙单位给甲单位提供优惠的物源,甲单位返利与乙单位优惠的产品,互通有无,互利互惠,不露身色。这种利用自身的行业“优势”做交易的手段更为隐蔽。假使你就是查出有此方面的嫌疑,他们也以工作关系,合作需要等借口,显得理直气壮。
能源是非常有限的,虽说能源部门的人员与社会公共人员比起来比例很小,但是一部分人无偿的占用公共能源,必然要侵占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毫无疑问他们的大手大脚要分摊到社会各个层面,由公众买单。这种做法导致社会不公平,加大了社会其他群体的负担。
能源单位无偿占用公共资源,已经越来越引起公众的不满,不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是普通百姓早就义正词严、愤愤不平,有关部门也早就想限止,但是收效甚微。有些省虽然作出了对垄断企业“免费的午餐”进行取消的规定,但是不论是取消“免费的午餐”还是建议限止其工资,都只能涉及其皮毛,动不了其筋骨。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逾期不改正,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这无疑对取消垄断行业“免费的午餐”是个进步。条例规定出来了,关键还得严格的按照规定办事,加强成本核算,增加支出的透明度,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唯有在执行上下功夫才能完整的执行好节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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