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提交杭州市人大第十一届三次常委会审议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中涉及控制汽车、电动自行车总量的条款引发争议。(9月28日《东方早报》)
一方面,杭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郑贤胜表示,电动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行驶、未按规定让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由此引发的事故频发;一方面,杭州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书面审议报告中认为,作为部分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还不能满足出行需要的情况下,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涉及面广、影响大。
而且,解决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交通安全隐患,在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环节都需要加强,并不完全是数量问题,并“建议对这一规定进行进一步论证、修改。”
看到这则消息,笔者的第一感觉是,和此前一些已经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城市相比,杭州的老百姓是幸运的,因为在这场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立法过程中,其地方人大发挥了一定作用。从杭州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这一书面审议报告本身来看,这个意见本身不仅充分考虑了社会民生民意,而且也能相对有效地避免以往那种由某部门单方面说了算的立法问题,这一点难能可贵。
应该承认,电动自行车在现实生活的使用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占用机动车道行驶、未按规定让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等。但这些问题其实并不是电动自行车单方面所特有的,较之于电动自行车,汽车的问题显然更为严重。无论是在杭州、上海,还是在北京、广州,如今汽车带来的诸如污染、拥堵等问题,早就让人痛心疾首、苦不堪言。但对于汽车所带来的诸多更为严重的问题和弊端,有关部门似乎总是有些视而不见,更多地只是在拿电动自行车开刀,比如此前一些地方就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这其中的理由也委实让人不好理解。
实际上,从各方面的情况来看,电动自行车的存在不仅不应该成为被控制、禁止的对象,反而应成为一种更为流行和主流的社会交通工具。因为电动自行车它首先很省钱、快捷,不需要像汽车、摩托车一样交纳各种费用,一般老百姓都能买得起、用得起;其次,电动自行车它节能、环保,不会造成空气污染。如今,节能减排正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个重点,因此,鼓励人们更多地使用环保、绿色的出行方式,有关方面又何乐而不为?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在如今大多数城市公交交通服务本身并不能全面、有效覆盖的情况下,电动自行车本身其实就是市民的一种有利于缓解日益紧张的交通压力的现实选择。
故而,如果说此前一些城市全面“禁摩”还有某些理由的话,那么,如今不少城市纷纷开始控制电动自行车总量甚至全面禁止上路,无疑就显得没有什么道理了。笔者认为,对待社会民生,有关部门确实需要作好平衡、慎重决策。否则,如果一些政府部门因为某些经济利益,而人为地搞一些存在避重就轻倾向乃至持强凌弱嫌疑的选择性做法,不仅难以实现预期目标,也难免影响群众的切身利益。
(责任编辑: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