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作为个体的公民在寻求法律的帮助和司法的救济时,遭遇的却是推诿、敷衍时,或许我们更应该说,那些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才是典型地与法治相悖。
如果要用一句话来概括大众的“群体”心理,也许“人多力量大”会较符合吧。
今天最常见的“群体”行动既有网下的“抱团”讨薪,也有网上的“抱团”扔板砖。网络、资讯的普及和丰富以及交通的日益便捷,使得“抱团”的联络与组织变得异常简单起来。
“群体”本无原罪,但“群体”又极易脱离控制。“抱团维权”与“抱团闹事”有时只有一线之隔。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任何人违反了法律,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抱团”者违法,亦不例外,“法不责众”并非“抱团”者可以逃避法律追究的理由。但现实中也有一些地方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当地官员对“群体行动”不仅担忧,而且恐惧。为保一隅平安或一顶乌纱,就顾不得区分“群体行动”的正当与不当,而是在“有罪推定”之下一概划入严厉打击的范畴。
“群体行动”中固然有“抱团闹事”的,但不能因有“抱团闹事”就否定所有的“抱团”行为。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在处理“群体”纠纷时,应特别注意厘清“抱团维权”和“抱团闹事”的区别。并非所有的“群体事件”都会走向违法、甚至是犯罪。即便对“群体事件”中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现行刑事法律和司法政策也充分考虑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如去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特别强调“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
上月中旬,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中明确规定,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可依法不予起诉。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也在今年年初指出,法院应妥善审理群体性案件,着力做好群众工作,从根本上理顺群众的情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从这林林总总的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司法机关在处理“群体”犯罪上的谨慎和有原则的宽容。若“群体行动”只是过激,而并未违法或犯罪,就更应谨慎应对,妥善处理。
反过来看,“群体行动”频频发生,“抱团”日渐成为一种现象,本身就与救济渠道不畅有着很大的关联。维权必“抱团”,正源于现实中以个人之力有时无法实现自己的权益保障。在众多的“群体”事件中,虽也有惯于恶意滋事、敲诈勒索之徒在操纵,但更多的是一些四处求告无门、信法为空的被害人聚集在一起,试图通过集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群体行为”需要执法部门的重视和引导,“抱团”成现象更需要执法部门的反思。“抱团”等群体行为与法律并不存在必然的冲突,“群体维权”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理性地行使。执法部门不应一看到“群体”就想到“闹事”,进而就想到“扰乱社会秩序”或“妨害公务”。“群体维权”本身并无原罪,“群体行为”也并非一定会演变成“野蛮现象”。法治是我们所追求的文明,当作为个体的公民在寻求法律的帮助和司法的救济时,遭遇的却是推诿、敷衍时,或许我们更应该说,那些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才是典型地与法治相悖。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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