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昨日报道:最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人大代表中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超过25%,工、农、知识分子等代表比例不低于75%。对此,有专家表示,用制度限制官员代表比例很必要——“官员在代表中占过多的名额,就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情况,很难公正履行代表职责”。
“一身而两任”的官员代表,既是权力的行使者,又是权力的监督者,这确实是最大的程序弊端,有违“任何人都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正义原则,因此,从这个角度强调“限制官员代表比例”的必要性,是理由充足、完全合理的。
但是,因为这种合理性,便将限制人大代表的职业身份作用夸大,乃至认为官员代表太多,是民意得不到充分反映的根源,只要从外部硬性降低官员代表比例、提高工农代表的比例,就能确保民意的畅通,在我看来,难免又陷入另一种误区———即误以为代表的职业身份问题,就是保证人大代表的民意代表性的关键。
事实当然并非如此。因为作为现代民主基本形式的代议制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代议民主的根本特性并不是一种身份代议,而是一种利益代议,也即选民通过选举代表来代表的是,他们的利益而非简单的职业或社会身份,具体到人大代表,也应该是选民的利益代表而非身份代表。
当然,特定的职业身份确实可能与相应的职业或行业利益直接相关,比如官员代表与行政利益,农民代表与农业利益,但是这种相关,显然又不是简单地等同和可置换——比如我们不能说,官员代表就一定只能代表官员利益,而完全不可能代表其他利益群体的利益。因为在一定的制度约束下,比如严格的选举制度的约束下,民意代表完全可以超越其职业或其他社会身份的局限性,充分代表那些选举认可他的选民的利益。
很明显,在这里,真正的问题其实不是限制“官员代表”,而是防止其仅仅“代表官员”,换言之,确保代表充足代表性的关键不在其被选举前的身份,而在于,能够将代表利益与选民利益密切联系起来的选举制度。
事实上,在国家法律层面上,我们目前并不缺乏这种维护和保障代表忠实表达选民利益的制度。如依据《选举法》和《代表法》均有这样的明确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但问题是,在现实中,囿于种种原因,这些制度往往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和执行,比如代表候选人常常仅由单位和组织确定,缺乏充分的民意酝酿,再如选民与代表的联系、对代表的监督,经常似有若无,乃至“人大代表在哪里”,一些选民也往往不甚了然。这样一来,无论人大代表是什么身份,我们都无法保证他一定代表选民的利益,并为这种利益而充分反映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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