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司法机关提出“为本地区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口号,并把落实这个口号作为服务大局的具体实践。实际上,这不是一个正确的口号,这个口号反映了一种错误的观念,这种观念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如果得不到纠正,会影响工作大局。
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规定得很明确,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他们执行的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司法机关是依照国家宪法和统一的法律履行职责,它没有单独或特别为某一局部发展服务的政治理由和法理基础。局部地区、部门或行业,不能等同于国家社会全局,局部的利益不能替代全社会的需要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如果局部地区是健康发展,与国家发展协调、同质,则司法机关自不用做出特别的服务。而在局部地区出现与国家发展不协调、不同质的问题时,对那里不符合国家利益、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的政策、措施,司法机关更不能滥用职权给以保护,提供特殊的服务,即使这种政策、措施可能对局部地区的发展有一时之利。司法机关只有依法办案,公正执法,才能确保市场经济完善并正常健康运行,创造良好条件实现国家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有时一个地区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所追求的局部利益,所实施的地方保护、部门垄断、以邻为壑的行政行为,不仅与国家社会的全局需要相悖,而且与当地群众的现实利益、长远利益也不符,与法治原则相去甚远,会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社会发展进步。一旦这种行为得到司法机关支持,对大局会造成严重危害。司法机关都以为所在地区的局部利益服务为坐标,就没有社会公正可言,必然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损害国家法律的完整统一,导致司法机关公信力的丧失,破坏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这种危害当然不是司法机关的初衷,但却是错误观念的必然后果。
各级司法机关没有也不应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无论何时何地只能站在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场上,坚持法治原则,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出发点和着眼点,忠实地为国家和人民护法维权。司法机关为了社会公正,应该反对、抵制甚至制裁所在地区的不公正活动。不能迁就、迎合,更不能鼓励、保护为了局部利益进行的违法行政行为,助长地方保护主义,决不能成为为局部需要看家护院的力量。即使这样可能使所在地区局部利益受到损失,也只能在所不惜,有所为有所不为。在这个问题上,司法机关没有选择的余地,没有伸缩的空间。
综上,对司法机关来说,为一地服务的口号不应该提,想法不应该有,因为司法机关没有这样的权力,更因为这不是司法机关正确履行职权的行为。
目前,我国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域是一致的,各级地方司法机关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在这种体制下,确实存在产生为地区、部门服务观念的客观基础。因此,使各级司法机关纠正错误观念,坚持国家司法机关的地位,正确履行职责,不仅仅是转变观念的问题,而应该在体制上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
(原文标题:这个口号不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