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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贴弱者的法规能使法律更严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规定以下情形可依法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还有群体性事件中的一般参与者和邻里纠纷中的轻微犯罪者。(见8月15日《法制日报》)

  对此,不少公众在赞赏法律人性化的同时,担心我们的法律放宽了起诉标准,会纵容一些犯罪,会给犯罪者留下可钻的漏洞——我觉得这种担忧误解了法律,体贴弱者和宽容轻微犯罪的法律,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

  首先要明白,新标准对弱者的体贴和对轻微犯罪的宽容不是什么恩赐,而是公众在法律框架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刑事司法政策原本就有宽严相济的原则,此次新标准不过是对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另外犯罪研究专家贝卡里亚说过,刑法的目标应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惩罚犯罪,起诉因生活无着而偶然轻微犯罪者,根本起不到预防效果,结果只是惩罚,而惩罚这些人既不人道,也只能把他们往更大的犯罪上推。

  其次,越人性化的法律越让人敬畏,因为它体现的人道关怀在人们面前树起一种道德力量,使人们在内心敬畏它——这是一种发自内心、真正认同的敬畏感,而不是被严厉的惩罚和高额的罚金吓出的畏惧感,所以在人们心中会显得愈发严厉。

  法律的严厉并非表现在条文和惩罚的严酷上,而在于人们是否认同它,只有赢得人们内心敬畏的法律才是真正的严法。

  从另一个角度看,对未成年人、群体性事件一般参与者、生活无着落的轻微犯罪者等人免予起诉,也是为了整合有限的法律资源,更有效地起诉那些真正危害社会的犯罪者——宽严相济,宽容了可以原谅的人,那些不可原谅的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戒,这是法律“更严”的另一层含义。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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