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政府责任不断缺位,那么见义勇为者就成为所有风险的承担者,这是不公平的。
7月26日《惠州日报》报道,广东省惠东一位叫熊孙铭的老板带着儿子、外甥在海滩上散步时,发现两名女子在海水中挣扎呼救,熊孙铭立即跳入水中将两名溺水女子救起。
其实,类似的新闻已经有过不少。舍己救人体现了一种超越与隐忍,熊孙铭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利他主义高度,是大多数人望尘莫及的。我们为有这样的英雄而欣慰。
但从整个报道来看,见义勇为很多情况下还是一项成本很高的活动,比如被救者“失踪”,见义勇为者的行为无法被证明,这就属于见义勇为的成本。如果一个见义勇为者付出了牺牲,而且根据程序正义的法则他无法证明自己的不幸是见义勇为带来的,那么,他的“得救”就取决于有没有新的见义勇为的出现:在倒在血泊中的时候有人报警有人送医院,在没有钱疗伤时有人无偿买单或者有医院免单或者垫支费用,这一系列环环相扣成为见义勇为本身能够得以薪火相传的必要保证,一旦出现断裂,就一定会伤害当事人和旁观者对见义勇为的积极评价。
目前我们的社会,呈现出一种矛盾心理——一方面,公众都有着对公共安全的期待,渴望更坚固的安全感,渴望在自己遭遇危难时见义勇为者出现。但与此同时,有的人又在他人见义勇为时,表现出惊人的集体冷漠。某些人所表现出的这种极端冷漠,正在破坏着整个社会的道德感。
一个城市的良好秩序,是建立在有效的公共安全保障的基础上。在某些常规管理难以到达的地方,在某些公共管理的空白地带,公民的见义勇为担当了不可或缺的使命。但见义勇为只是公共管理暂时缺席时的补充,如果公共安全体系始终处于“洼地”状况,总会有更多突发事件让人防不胜防,这就是说,公众自救自助的见义勇为同公共安全的制度保障缺一不可,才能共同缔结更有保障的社会安全网。
很显然,当地有关部门对海滩的安全管理有严重缺陷,在这处海滩已经多次出事的情况下,依然没有改善管理,这就属于一种行政不作为,没有将民众生命安全当作公共服务的最高原则,而陷入责任扯皮的惯性思维中。
这恐怕就是见义勇为者最担心的“高成本、高风险”,政府既然倡导人们见义勇为,就理应成为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屏障和坚强后盾,如果政府责任不断缺位,那么见义勇为者就成为所有风险的承担者,这是不公平的。看来,政府有关部门积极作为,见义勇为才不会成为高风险的道德选择。(来源:齐鲁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