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根据教育部门透露的信息,已被录取的免费师范生必须在相关协议书上签字,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如未在协议书上签字,其录取资格将被取消。
虽然在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之前,有关部门就广泛宣传了有关免费师范生的政策——按照规定,今年入学的实行免费教育的师范专业学生,免收学费、住宿费,国家补贴生活费;免费师范生入学后必须签订协议,否则学校可取消录取资格——但是,当一些学生被录取为免费师范生之后,却开始发出这是“霸王条款”、“逼学生签约”的反对之声。
学生们的这种“反对之声”,完全是无理取闹吗?虽然我们告诉学生在报考免费师范生时,必须慎重考虑,一旦按报考志愿被录取就必须签约,不签约相关责任得由其自身承担。但是,从规定的本身来看,也存在不尽合理之处。
即便政策宣传再到位,也得承认有些学生在填报志愿时,十分糊涂,我国有1000多万学生参加高考,不少地方信息十分闭塞,出现学生不了解政策而填报了志愿的情况并不奇怪—这就如我们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虽然诸多媒体不断宣传,可不知晓者依然甚众。另外,考生报考前的心态,往往是希望多一个被录取的机会,而在报考被录取之后,方才仔细思量自己与学校的关系问题,这种心理在现行制度下也属正常。
合理的制度,应该是在报考前广泛宣传,而在被录取之后,应该留给学生选择的空间。做法十分简单,只要采取香港地区大学在内地招生的办法即可——录取学生之后,让学生选择,规定时间让其确认,让其签约,否则认为自动放弃——视情况放弃录取机会的学生,可以进入下一批次的录取,这样,就不会出现因放弃了免费师范名额而失去上大学机会的情况。对于整个招生管理来说,不过是延长了一些时间。
尊重考生的选择权,实际上为教育的发展赢得主动。相比于学生“无奈”地带着抵触情绪来签约,以及在随后进行的大学教育培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给学生自由选择的更大空间,将体现出教育的大度,学生对学校的信任、对专业的热爱、对自己选择的坚定,都有可能随之增强。
虽然这只是现行高考制度下,尊重学生选择权的一小步,但是,整个高考制度的改革,正是需要若干这样尊重学生选择权的小步骤组成。因为,从当前国情看,实现学生的充分选择权,有着诸多现实条件限制,难以一步到位,因此,在允许的空间内,在规则的设计上,尽量体现考生的选择权,就是一种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