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近日督促各地法院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通过指定管辖、异地审理,排除各种非法干扰,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他同时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了《关于行政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将作出具体规定。
这个消息中的几个关键词“指定管辖、异地审理、排除干扰、公正审理”尤其引人注目。毋庸讳言,尽管我们早已具备三大诉讼的基本格局,但行政诉讼法的施行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比较起来,无论是在立案、审理还是在执行诸环节都难以做到齐头比肩。通俗地说,当前的行政诉讼实际情形中所表现出来的两大问题仍是“不敢告”和“审理难”。
造成上述两大问题的原因复杂多样。由于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尽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权益并提供法律上的救济,但是一旦真的拉起到法庭上“民告官”的架势,许多行政相对人即寻常百姓却不愿也不敢与行政机关即“官府”对簿公堂,以致许多法院行政庭长年竟然无多少案件可办。即使法院开庭审理了某一行政案件,又时常碰到被告在庭上不予配合的难题,突出表现为不依法出示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该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根据,有的甚至伪造有关证据。尽管法院依照职权可以调取证据,但倘真的拉起架势时,却又不能不有所顾忌,毕竟法院仍有后顾之忧:其人财物和其他大小权力仍在政府手里,一旦把关系搞僵了,今后法院的正常工作将如何运转?
正因为如此,人们对偶尔在报端上出现的某地一位女县长亲自到法院出庭参与诉讼的一则消息感到分外惊奇,或对前不久内蒙古某旗政府竟然给法院下发政府文件———郑重“建议”对本旗的一家违法企业予以“减轻处罚”——感到震惊。其实,前者“以稀为贵”恰恰说明一些行政机关首长已习惯于对行政诉讼的漠然;后者也多少显现出“少见多怪”的味道。
由是,一些法院敢于大胆探索和勇于实践,将指定管辖和异地审理的法定权限用到行政诉讼中,就备受人们的关注与理解,如今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有关规定,则更显示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可谓生逢其时。这样一来,就可以将有可能发生的以政府权力干涉法院独立审判权的概率(无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降至最低,使审判人员能够在没有“后顾之忧”的状态下从容地调取和审查被诉政府部门具体行为的合法性,也让敢于状告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即寻常百姓不再那么有所顾忌了。
由此想到,为应对行政权力扩张的趋势,依法限制与监督已是世界共同面对的课题。至于我们的众多政府部门,不管其行政权势有多大,如今谁都不敢公开与法律对抗。但总有一些部门或个别行政部门负责人仍怠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法院的审理与判决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或者以看得见和看不见的软硬措施相对抗,以至达到了“非法干扰”的地步。对此,除了向他们进一步“普法”外,就是应尽快地完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支持和理解法院从能够“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的角度切入,继续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找到一系列治理的对策与可行办法。当然,这些对策与办法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而不是法外施权,反之就难以达到预期的“依法公正”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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