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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给公民取父母以外其他姓的权利

  我国首部姓名登记单行法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已于日前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目前已下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组织研修。昨日,记者获悉,《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首次对公民起名作出了硬性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扬子晚报》6月11日)

  从报道介绍的情况来看,这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的主要内容乏善可陈,比如允许公民“采用父母双方姓氏”,事实上,不需要《条例》的许可,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就可以采取父母双方姓氏,现实生活中也大量有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例子。然而,仅仅内容的乏善可陈也就罢了,《条例(初稿)》居然写明“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换句话说,就是强制公民必须取父姓或者母姓,这就已经涉及到对公民姓名权的侵犯了。

  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的人身权利,公民的姓名权包括取姓名的权利、变更姓名的权利,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本人姓名的权利等等。《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对于公民的取姓名的权利,公民在未成年时,由其父母和监护人决定;在公民成年时,由公民自身决定。所以说,公民有随父姓或者母姓的权利,也有取父母以外的其他姓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由《条例》来加以剥夺。

  公安部研究起草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要求“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也许出发点在于通过“随父姓或者母姓”可以表明公民的家族和血缘关系,这种出发点也许是好意。不过,对于家族和血缘关系的尊重,应当出于公民自愿,事实上,绝大部份的公民在其未成年时,都由其父母确定了随父姓或者母姓,而且绝大部份的公民在成年后仍然选择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我们要尊重极少数不愿意随父姓或者母姓的公民的自由选择,不能因为“为方便表明他们家族和血缘关系”的所谓良好目的,而剥夺他们取姓的自由。何况,公民不愿意随父姓或者母姓,不愿意表明自己的家族和血缘关系,对他人和社会并没有不利的影响,所以,任意剥夺他们取姓的选择自由,既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正当性。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的立法程序的合法性也值得质疑。除了《民法通则》对公民的姓名有规定外,《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没有强制公民必须随父姓或者母姓。《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属于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而《姓名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从法律效力讲,行政法规效力低于法律,因此,作为下位法的《条例》也不能违背上位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其实,在我看来,公安部之所以会作出“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的规定,其实深层次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的管理方便,因为公民随父姓或者母姓有利于户藉登记、有利于社会治安管理。类似的,此次《条例(初稿)》还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这种规定也是为了方便公安机关对人口的管理。不过,为了管理的方便就能任意剥夺公民的姓名权利吗?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相关规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其根源还是在于部门立法,公安部作为户藉管理的机关,自身来起草作为行政法规的《姓名登记条例》,其当然更多地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来制定相关规定,而漠视相关公民的权利。所以,我看《姓名登记条例》还是应当委托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起草,充分听取公民和相关行政管理的意见才是。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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