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晋宁县农民余有伙同他人绑架3个孩子,勒索15万未果,良心发现的他一边催款一边劝同伙放人,最后将身上仅有的20元钱给了孩子们,教他们一遍遍熟背回家的路线,自己则步行3个小时回家。但余有终因绑架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
判决一出,有人质问:这个判决似乎是在暗示,以后的绑匪要么不要去绑架人,要么做得狠一点。(6月6日《中国青年报》)
夜晚的山上很凉,两人不但把车里的暖气打开,余有还脱下外套盖在年龄较小的朱清和段霄身上;临走前,3个孩子还依依不舍地说“叔叔再见”,并邀请他下次去家里玩——从这些细节里。我们不难看出,绑架行为并没有造成什么实质性的伤害。让网友们感到疑惑的是:绑匪没有伤害孩子,也没有索要到钱财,还将孩子们安全送回了家,按绑架罪论处是不是太重了?
余有的行为是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只有留待法律专家们去继续辩论。但是,如果仅仅从情理的角度,余有至少应该算是一个“善良而且悔改了的绑匪”。法律上对绑架罪的解释是: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暴力色彩应该是绑架罪的一个基本特征。然而在本案中,暴力色彩并不浓厚。
对于一个并未造成实质性伤害,而且及时悔改了的善良绑匪,法律该不该为他准备一条回家的路呢?是的,法律需要震慑犯罪,但是震慑犯罪不意味着要把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关进监狱,更为关键的是要给他们的心灵投入阳光,给他们指出一条回归正常社会的路。这个意义上,法律不仅要惩恶,要扬善,更要给恶留出向善的机会。
我们的文化中,只有“以亲疏敌我区分为基础的爱”和“以善恶是非区分为基础的爱”,而缺乏那种能化恨为爱的爱。这种文化无疑已经渗透到法律中,使得我们的法律大多梆硬有余而人性不足。比如对待这样一个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伤害的“善良而且悔改了的绑匪”,法律是否足够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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