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新闻,人们在看过以后,即使是再麻木的心灵,也会泛起一丝良心的追问和道德的自省。以下两起事件或许就可以纳入此列。
一件事发生在北京,24日晚,4名青年到昆玉河游泳,21岁的甘某下河后溺水。10多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打捞队也随后赶到。
另一件事则发生在四川。宜宾市南溪县近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宜宾市公安局一辆警车随后经过事故现场,围观群众苦苦哀求,警车依然扬长而去,受伤少年最后死在现场。
有愤怒者质问警察和打捞队何以能在生命面前“敢于”见死不救,并进而假设他们能出手相救,说不定就能挽救遇害者的生命。但这毕竟只是事后的假设,从医学的角度来说,他们的出手并不能保证就一定会救回受伤者的生命。
然而,能否挽救不幸者的生命可以假设,但在出手相救的社会道德上,绝对不存在什么假设。即便是一个普通的过客,在遇见他人有难时,都知道打电话报警,都知道出手相助,更何况是负有一定社会责任的警察和打捞队。见死不救本不应该成为他们的社会常态,遗憾的是,这样的情况我们还是时有所闻。
就打捞队拒绝打捞而言,纯粹是经济的欲求俘获了道德伦理的诉求,往深里说,就是人们一以贯之的良知败给了所谓的“职业习惯”。警察和打捞队,在救助溺水者的社会道德面前,是没有什么职业区别的,因而所谓的“不归我管”,可以视为推卸社会责任的不道德表现。
那个开着警车扬长而去的警察可以说,由于他的职业不是医生,所以他只能爱莫能助;以此理推之,打捞队到了现场,他可以说我们只负责打捞尸体,不负责救助活人……多么荒唐的逻辑!硬要给道德责任冠以职业的细分,只能显示出某些人心灵深处人文精神的缺失和道德伦理在冰冷的经济契约面前的苍白。
在打捞队拒绝打捞之际,不妨作些反思:难道警察的在场只是为等待打捞队的到来?在打捞队到来之前,警察有否尽到自己挽救溺水者的道德责任?在交通事故面前,过路警察真的就不具有救助伤者的能力?一定意义上,警察是除暴安良、济民救困的化身,倘若连他们也对自己的责任表现出患得患失,社会还有何权利谴责其他人见死不救?
我们可以就此说,救人要有先期的应急机制,要有后期的制度保障,这些都没错。但机制和制度都只是救人的外在因素,假如连救人的内在冲动都不存在,谈这些又有何用?如果打捞队因为少拿500元钱就可以放弃打捞溺水者,如果警察在交通事故现场可以无动于衷,挽救生命的可能机会可以如此轻易地被错失,那么再完善的机制、再健全的制度,都显得苍白无力。
事实上,类似的见死不救事件的频繁发生,无形中提高着一个社会的道德成本。当救人的爱与善都到了以经济利益而论交易的地步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如何重构传统价值观,抹去附加在道德上面的社会成本,就不是无病呻吟的非理性呼唤,“挽救溺水者”、“挽救交通事故受伤者”,人们应该明白——救人没有职业区分,道德没有成本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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