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本报5月19日报道:备受关注的稷山3名科级干部“诽谤县委书记案”最后一名被告人一审审判结束。稷山县人民法院5月16日做出判决:薛志敬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此前,薛志敬的同案疑犯杨秦玉、南回荣因犯诽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
判决已经做出,我们必须对于这样的一杯苦酒做出深刻的反剩很多人认为,因为司法的不独立,导致了民众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才导致这样的判决。而笔者却认为,正是因为民众在权力面前不独立,从而使得法官无法独立,本案提醒我们,社会的公正,在于民众的有力,而不在于官员们的赏赐!
试想,如果我们有着独立的陪审制度,每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是由其地位相同的一群人来确定,我想法官想不独立都不可能,因为陪审团确认这样的行为无罪,民众的独立保障了法官的独立,甚至使得法官不得不独立;如果我们人大能够更好地制约权力,那么这样的判决也不会发生,因为如此多的程序与实体上的漏洞,本已成为民众代表问责官员的证据了,即使法官内心里偏向权力,其判决中也不会如此藐视权利。因此,民众的独立使得法官独立,而不是相反只有法官独立了民众的权利才会得到保障。
长期以来,我们对于审判独立有了过多的不切实际的期望,以为只要审判独立一切都会实现,为了审判独立,人们做了很多的尝试,比如加强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领导,再比如呼吁将法院的人财物权垂直管理。其心可怜,但是这样的路径切切不可行。
其实,民众的独立不仅使得法官不敢枉法裁判,而且当法官来自于上面的权力压迫时,也可以用人民的名义来抵抗。因此,稷山诽谤案,所引出的如何更好的对于县委书记的权力进行制约,如何更好地保障司法独立,我想最关键的求解,就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加强司法民主建设,以民众在地方权力运行、司法裁判中的独立,来保护自身的权利。
没有民众的独立,就没有司法的独立。因此我们法制建设的着脚点,并不在于司法机关上下级关系如何安排得更精巧一点,而在于我们国家基层民主化建设的步伐,没有基层民主的保障,再精巧的制度设计,也将成为沙滩上的高楼,只有民众权利的独立,才会为司法独立打下坚实的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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