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表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采取五项措施提高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收入,促进劳资和谐。这五项措施包括: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调整、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低收入职工的报酬权益。
一个国家普通职工的工资处在什么水平,该涨还是不该涨,参照物既不应该是其他国家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也不应是国内少数垄断行业的工资水平,而应取决于国内物价水平的高低。国内物价水平高不高,这是个相对的概念,比如说我国日用化工品、手工艺品、家用电器的价格在国际上处于低端水平,然而,商品房的价格、医疗费、学费同其他国家相比却处于中高端水平。所以,从这层意义上来说,人们有关涨工资的呼声其实是因“新三座大山”引起的。
诚然,通过提高企业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可以提高他们的购买力,进而将“三座大山”矮化成“三座小山”,但另一方面我们尤其不能忽视,因为提高工资与物价上涨是对孪生姐妹,是经济现象中的相互制约和影响着的两极,不可能孤立存在。如果不认真分析普通职工的工资之所以低的原因,无视经济规律的作用而人为地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其结果必然是工资前脚才涨,物价后脚就紧跟而上,从而造成名义工资虽然上涨,但实际工资却保持不变甚至下降的局面,如果真是这样,企业普通职工非但没有从工资上涨中受益,相反还被“雁过拔毛”般夺走了原本属于自己的那一杯羹,于是,其最终的受害者依然是普普通通的劳动者。
西方经济学认为,在投资驱动的发展柜架下,一个国家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应与其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具体来说就是发展中国家工资水平低一些,发达国家收入水平高一些,发展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工资问题上之所以存在这一差距,除却生产力有高低之分这一因素外,其决定因素在于社会和企业对于利润的态度,而社会和企业对于利润的态度是一国经济发展程度的自然反映。
我国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之所以不高,一方面与收入分配不均有关。高收入阶层收入越涨越高,低收入阶层工资却按兵不动,高收入阶层夺去了本该分配给普通职工的那一部分利润,于是调节收入分配不均,进而促进分配公平成了我们的重中之中,而这些与提高普通职工工资并没有必然联系。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我国企业与发达国家的企业所不同的是,要将有限的利润用来追加投资和扩大再生产,而不仅仅是给员工发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通过加大职工工资在企业利润分配中的比重,而不是实施收入二次分配、三次分配,“削峰填谷”,其代价必然是制约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所以,与其提高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促进劳资和谐,还不如合理运用经济手段来稳定物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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