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裔学生赵承熙在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制造的枪击悲剧命案成为全球关注的最大焦点。在人们谴责凶手、慰问死难,并集中火力诘问美国的枪支管理政策的时候,人们忽略了将新闻自由奉为圭臬的美国媒体的作为。就在赵承熙4月16日上午持枪大开杀戒之后,美国国家广播公司(NBC)收到并播放了赵承熙精心谋划制作的杀人音像资料。
2001年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对美国民众的遭遇给予充分的同情,美国人更是沉浸于全国性的悲戚中。基地组织头目本.拉登已经成为人类公敌。但此时美国媒体不知轻重,对9.11事件做出了许多哗众取宠的解读。更有甚者,美国广播公司(ABC)一谈话栏目主持人更称恐怖分子是“烈士”、美国是“懦夫”。人们往往将9.11事件之后美国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管制批评为限制新闻自由,殊不知也是美国政府对新闻媒体滥用新闻自由挑战人类伦理价值的无奈调节。
遗憾的是,对于攸关反恐、“文明冲突”这样决定美国国家战略利益的领域,美国政府才会借力“爱国主义”或伦理道德去管制桀骜不驯的媒体。而对于美国内政方面的民事或刑事案例,又对新闻媒体对公共价值体系的冲击视而不见。赵承熙案是个讽刺的范本,民众可以公议,可以抗议新闻媒体对凶手的渲染,媒体亦可做出自己的辩解。但是政府不会去干涉媒体作为,因为这将给媒体以公权压制新闻自由的借口,从而背负沉重的政治负担。更为吊诡的是,即便是对媒体缺乏社会公德报道的民众,在政府介入新闻自由的情势下,也会倒戈转而支持媒体新闻自由的理念。
对于美国社会的这种悖论,不惟何其有着文明差异的中国人难以理解,即便是同属盎格鲁.萨克森文化体系的英国和澳大利亚也有迷惘。譬如在赵承熙案发生之后,英国和澳大利亚和国际社会一样公开批评美国的枪支管理政策,霍华德总理甚至建议布什总统学习澳大利亚。但他们都忘了新闻自由和合法拥有枪支皆是美国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作为自由主义传统沿袭至今的美国,对于宪法的终极尊重使美国人不敢更改“祖宗成法”。而在宪法权利发生瑕疵性冲突对权利造成伤害时,美国社会就会出现彼此矛盾而又视为正常的现象。
但是,美国媒体监督政府的不屈不挠并不适用美国民众。因为相较于政府权力,公民权利相较于媒体属于弱者。如果媒体将监督政府的那一套用之于民众,要么是对权利的嘲讽,要么是对权利的欺凌。赵承熙案显然验证了这一点,在死难者家属被全球的同情所包围时,媒体对凶手行为只有渲染而无道德批评的做法显然偏离了公道人心。这同播放色情暴力素材才迎合人类恶质的好奇心并没有两样。然而,美国政府对制约媒体侵犯普世道德的规范并不令人满意。1996年才以电信法的形式规范节目内容,限制色情和暴力等低俗内容的传播。至于新闻行业的自律,虽然有广播电视新闻主任协会董事会1987年8月31日制定的行业规范和1996年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的《伦理规范》。但这些规范并无相应的处罚担责措施。这无疑更鼓励了新闻媒体在报道公共事件时缺乏足够的职业道德束缚。当然也有例外,CNN新闻负责人伊森·乔丹曾在《纽约时报》撰文称,CNN在过去十几年里,压下了很多关于萨达姆暴政的报道,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公开它们,可能会给提供消息或接受采访的伊拉克人带来生命危险。这表明,在美国新闻自由至上的价值理念下,加之激烈的媒体竞争,媒体的自律意识往往是虚妄的道德摆设,除了极少数权威媒体,大多数媒体依然摆脱不了追求新闻轰动效应的诱惑。
所以,正如枪击案尾大不掉一样,美国新闻媒体道德失范的根源同样源自于美国宪法约定的基本权利的掣肘。当然,美国宪法是一部自由主义的好宪法,但是瑕不掩瑜,内中的瑕疵对现代美国人带来的困扰也同样不容忽视。美国皮尤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公众不仅不象过去那样支持媒体的“监护人角色”一说,而且他们认为新闻工作者都是些坏家伙。几乎所有的民意测验度表明公众不再尊重新闻工作者,他们怀疑自己是否能信任新闻媒介。他们并非对我们的职业技能有所不满,令他们不满的是我们的道德和我们对自己在社会中所办演角色的认识。” 赵承熙案件,无疑为美国人再添怀疑媒体的现实注脚。
普利策奖得主、南非摄影家凯文·卡特,1994年7月27日自杀身亡的悲剧也验证了新闻工作者如果耽于新闻旁观的理念而缺乏悲天悯人的 道德良心,自己也会陷入负罪苦恼甚至死亡。这也给美国媒体当头棒喝,新闻媒体缺乏公共伦理而偏执于新闻形式崇拜,害人害己。
美国媒体何日才能摆脱新闻自由和公共伦理的深度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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