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权力首先是指组织化的私人利益对于公权力的影响力,其次是指公共权力通过组建企业、签订契约等方式,利用社会的力量加以实施。饱受批评的垄断国有企业通过行政授权获得的就是社会权力。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3月20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几个主要城市2月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同比涨幅近10%,房价依然涨势汹涌。
能够支配房地产市场的有三种权力:市场权力、政府权力和社会权力。市场权力是地产商由于其资金、规模和技术优势而获得的支配和操纵市场的权力。不过,市场权力并不必然导致对消费者的侵害,例如,海外零售业巨头的大举入侵,所到之处,国内零售企业无不退避三舍,但消费者却获得了价格上的优惠。
第二种是政府权力。城市土地开发的总体规划和监管属于政府的权限,土地的征用和拆迁非政府的强制力不能为之,政府对相关税费和土地价格有直接的决定权和影响力。不过,政府权力是公权力,应该为大众服务,舆论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对其行为加以监督,要求政府公开其政策措施,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得到纠正。因此才有各种调控政策出台,遗憾的是收效甚微。可见,政府单方面也不具有完全左右市场的能力。
按照流行的看法,我们通常认为政府权力和市场权力是一对相对应的概念。政府权力是公权力,市场权力的基础是私权利。在法定的范围内,公权力不得干涉私权利;同样,私权利也不得干涉公权力的运行,而市场权力不管多么强大,只要不介入公权力的范围就是合法的。
这样,我们就忽视了第三种权力——社会权力,其实质是指市场权力和政府权力的融合。社会权力首先是指组织化的私人利益(大公司等)对于公权力的影响力。其次,社会权力是指公共权力通过组建企业、签订契约等方式,利用社会的力量加以实施。饱受批评的垄断国有企业通过行政授权获得的就是社会权力。而房地产商通过契约获得的对于土地这种稀缺的公共资源的开发和使用的权力同样是社会权力。
无论是私人利益向公共权力的渗透,还是公共权力以社会化的方式加以实施,其主导形式都是合法的,其合法的根据在于社会权力的目的是为公众谋福利。不过,社会权力极其容易发生扭曲,公共权力和私人利益会从两个不同的方向改变社会权力的目的:或者是为了营造某种政绩工程而牺牲了社会福利;或者是为了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垄断国企)和私人利益(房地产)而牺牲了社会福利。
但是,正因为社会权力是以合法的形式出现的,它对于公众福利的侵犯非常容易逃避社会的监督。以房地产行业为例,开发商之所以能够牟取暴利,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将主要是用于公众福利的稀缺资源转变成了获取垄断利润的手段,将社会权力转变成了市场权力。而这一切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的。这说明,我们对社会权力的存在及其本质还缺乏明晰的认识,更谈不上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对其加以监督。
就拿长期争论的房地产成本公开为例,完全可以保护公众利益为合法的理由,将公开成本作为取得公共资源——土地的前提条件,甚至可以对其利润空间加以适当的约束。毕竟,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属行使社会权力的行为,要以不能背离公共福利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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