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评论-搜狐网站
日月谈 > 社会观察

“熊猫烧香”烧出法理漏洞

“熊猫烧香”烧出法理漏洞

  很多网友一定还对前段时间肆虐的“熊猫烧香”病毒记忆犹新。一些网友对于“熊猫烧香”可谓是义愤填膺,有人拿出十万元的赏金来通缉病毒的制造者;但也有网友说,自己爱上了该病毒发明人。

  笔者注意到,在“熊猫烧香”始作俑者及为虎作伥者落网以后,网友对他们的评论也大相径庭。有人说,这些家伙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不让他们把牢底坐穿实在太便宜;也有人说,这些人都是“天才”,单从技术角度来分析的话,“熊猫烧香”真乃我国信息安全界的一大“国宝”,国家应该“量才而用”。

  以上的这些认识,从法理上来说,都是非常片面的,恰恰反映了我们在信息化过程中的致命缺陷。一是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缺乏准确的法律判断;二是由于网络违法犯罪造成后果的虚拟性,以及“黑客文化”的存在,往往把网络犯罪当成“恶搞”,存在一定宽容性和麻痹性。

  由于对病毒破坏力认识不足,目前的法律无法确定被毁坏的数据有巨大的价值。这就造成对计算机病毒制造者的处罚力度不够。

  我国法律对计算机犯罪也有所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不难看出,对于何为“后果严重”,由于信息化时代诞生不久,法律没有明确量化的规定。当前很多网络违法,由于定性的问题,往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惩处,笔者认为太轻。比如对于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情节处罚仅仅是“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相关的经济赔偿另行由民法裁决。这就会造成一些人以为处罚很轻而抱有侥幸心理,进而大肆制造并传播病毒,给他人带来损失。

  目前,制造病毒—传播病毒—盗取账号—网上销赃,这四个环节已构成了社会公认的盗号产业链,形成了市场化和规模化,虚拟交易立法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应对“熊猫烧香”类犯罪应在法律和技术方面双管齐下,技术是保障,法律是根本。当前应加大信息网络立法力度,法律大类中要分出信息法类,同宪法类、行政法类、刑事法类等平等分类对待;法院成立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审判庭,专门受理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方面的法律审判工作,确保信息网络的安全和依法发展。

(责任编辑:李清)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Sogou推广服务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搜狐博客更多>>

·怀念丁聪:我以为那个老头永远不老
·爱历史|年轻时代的毛泽东(组图)
·曾鹏宇|雷人!我在绝对唱响做评委
·爱历史|1977年华国锋视察大庆油田
·韩浩月|批评余秋雨是侮辱中国人?
·荣林|广州珠海桥事件:被推下的是谁
·朱顺忠|如何把贪官关进笼子里
·张原|杭州飙车案中父亲角色的缺失
·蔡天新|奥数本身并不是坏事(图)
·王攀|副县长之女施暴的卫生巾疑虑

热点标签:奥运 珠峰 福娃 母亲节 印花税 火炬 日本 赵薇 外遇 股票 金晶 陈冠希 谢霆锋 CNN 中国足球 张柏芝 姚明

说 吧更多>>

说 吧 排 行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