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警察居然也因为莫须有的罪名蒙冤十年,直到刑满释放半年后才收到无罪判决,法律所预设的多重纠错机制在本案中几近全部失效…作为一个公权力的执行者,如果他面对的是来自毫无制衡的更高权力的肆意侵犯,他的合法权利也变得那么软弱无力。
反观本案的十年历程,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受害人的张金波在本案中所遭遇的几重程序不公正,想必恰好是作为警察的张金波们的惯用伎俩。所不同的在于,冤案让一个原本执掌公权力的人全程品尝了程序不公正和司法不独立带来的苦果。
分析一下此案的流程:
首先是在看守所的那671天。张金波被拘二十多天后才第一次被提审,提审结束后,某办案人问专案组组长:“日期写哪一天?”对方回答:“往前提。”…这是第一个惯用手法。按照法律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拘留后24小时内提审。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这种把日期“往前提”的现象并不鲜见,以此来规避法律的程序规定也是很多办案人员惯用的手法。
在提审“效果”不好的情况下,在“当时就认为他有罪,所以想办法凑足材料”也无法如愿的情况下,公安局居然两次报请检查院批捕张金波,虽均被退卷要求补充侦查,但在“第三次报到检察院”后,张金波被批准逮捕。到这里,本案的非同寻常已经是明眼人都看得出来的事情了,而郭某此前“市局有人”的大话看来非虚,来自警察张金波之上的更高权力的介入了本案,这是不争的事实。
依据法律规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两次退侦仍然无法确定有罪即应该撤案处理。张被逮捕,此处,警察张金波的遭遇和普通百姓的案件有了些许差异:一般案件中基本不会出现退侦两次的情况的,退侦两次的结果是办案警方所不愿意看到的(费力不说,更严重的是立错案后的追究),一般小案的通常操作是在法定提请批捕期限内要不就按上面修改日期的办法与检方“协调”,要不就在退侦甚至刚一次时就不再报捕——内部消化掉!所谓内部消化,就是通过警察系统可以自己掌控的劳动教养来处理,不用再费往返检察院奔波之苦,更少了来自检察权力的侦查监督。
在起诉阶段,纠错机制也罕见地起了一些作用。1995年11月至1997年2月,哈尔滨市公安局先后数次将预审卷移交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并在原来“强奸罪”的基础上新加上了一个“流氓罪”,但均被市人民检察院退回。1996年6月4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次年2月6日,张金波被无罪释放。
但随之而来的张金波不顾全大局的“上访”又让法外因素开始运作,肆意的权力又一次伸向不知好歹的张金波。一次有关部门的协调会成为该案的转折点,检察院的监督功能也被“协调”掉了,从张金波第二次进看守所,到提起公诉,开庭审理,时间非常短。这就是“协调”带来的效率!“上访”的警察张金波与其他同样不知好歹不顾全大局的访民的遭遇并无实质区别。在一些没有监督的肆意权力看来,他们的权力可以让本已结案的案件重新运作,更可以让不知好歹的更多公民因上访被劳教、被收押…
对于审判和申诉的过程,警察张金波过去或许是陌生的,但因蒙冤而“自学法律”后的张金波应该熟悉了。我们来看,二审合议庭一致认为被告无罪,但在审判委员会未获通过。在法学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好坏利弊乃至存废之争,在学理上可以你来我往几十个回合不分高下,但是在每一个具体案件面前却无需赘言:独立的审判权力、独立的法官负责制,需要远见卓识,更需要对法治进程的负责任的胆略!
迟来的正义是不是正义?在具体的苦难面前这不是问题。在这个警察的十年冤狱中我们所需要思考的除了个人的苦难,更多的还应该是监督体制完善与切实运行,是对肆意权力的制衡以及对所有不合理制度的理性思考与改造。
警察张金波在冤案平反后的恢复工作乃至申请国家赔偿,应该不再是问题;那些曾经伸向张金波的权力之手是否能够得到法律追究,也值得我们继续关注。但笔者此时最关心的是:曾经遭遇不正义程序伤害的警察张金波,在以后的案件办理过程中,自己面对需要“往前提一下”的提审时间,面对诸多办案的惯用手法将会怎样…
是不是非要每个人都尝到不正义的切身之痛才会起身反对不正义的现实?十年来,警察张金波所遭遇的不公正同样是不计其数的普通公民曾经遭遇、正在遭遇、甚至即将遭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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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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