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以前,我就在乡下听说,隔壁的邻居犯大事坐“深牢大狱”,因为自家妹子嫁给香港客,家里有钱了,所以不只街坊对他家刮目相看,他自己也从20年徒刑,一直减啊减,结果过不了几年就释放回家了。近些年来,法官贪污腐化的案子不断冒出,人们越来越发现,法院等司法机关成为贪污受贿的易发地、重灾区。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说的,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量减小,这一做法可以成为依法减刑的情节。他所说的采取措施,无非是认罪道歉,拿钱赔原告;而接下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聪梁大人,进一步补充解释称,赔钱减刑不等于有钱减刑,还说至少要有三大前提。于是,有网友对此逐一进行了解读。庭长大人的“三大前提”:1.有钱赔;2.受害者家属同意;3.社会影响“不大”。解析:1.钱是前提条件,没钱就没下文;2.受害者家属与罪犯谈判,法律靠边站。罪犯其他成员或亲属可以胁迫受害者家属就范,则言喻可以妨碍司法公正;3.这件事这只是“冰山一角”已经引发民愤,而法院依然可以说“社会影响不大 ”,暗示法官的意见是关键——显然,网友的解析似乎直截了当,更有说服力。
而且,冠之于“司法尝试”,这顶帽子似乎有些旧。据史书记载,清乾隆中后期,官吏贪污腐化达到前所未有的地步,各级官员无一不贪,尤以和珅为代表。议罪银又称赎罪银,更是反映当时贪风盛行的一个重要标志。议罪银制度是和珅的发明,得到了乾隆的首肯。议罪银,顾名思义就是各级官员违反了大清的各种戒律,可以先交银子,后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有了这种制度于是乎各级官吏放心大胆地大贪、特贪了。到后来竟然发展到,有的人明知道自己第二天要犯错误,头一天就主动先把议罪银交了,第二天心安理得去犯错。
现在东莞法院美其名曰是要被告人给受害者经济赔偿,看上去似乎比清王朝的“议罪银”进步了,原告被告双赢了。但这一做法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而且,在调解过程中,谁又敢保证法官不会暗箱操作,从中渔利?要知道,在这种利益均沾的调解格局里面,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更何况是杀人后的致命风险。因为现实中没几人肯把脑袋装在裤裆里,有钱人说什么也要保住命根子。所以,当赔钱和减刑“勾搭”上时,司法的正义和公平就会受到威胁,贫富多寡,往往就能决定和影响同等罪行者的生死。这样看来,跟“议罪银”似乎一脉相承,一旦这种司法尝试滥用之后,谁又敢保证有钱人不会像和珅们一样左手交银子,右手拿刀子。这种判例岂不是有悖司法原则?
按理说,大家不应该对东莞的法官大人愤懑,因为他们只是跟“皇帝的新衣”中的小孩一样说了大实话,只不过他们没在意到司法腐败让人深恶痛绝的民意背景。所以,为文至此,我甚至生出替他们鸣不平的想法来了。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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