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强奸杀人犯竟从看守所递出“偿命申请书”!这事听起来十分荒诞,但却又绝对真实。不过,更为重要的是,它在不停地扣问着司法良知,拷问着程序正义。
据《瞭望》新闻周刊报道,经查共作案21起、奸杀妇女10名的“2·25”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疑犯赵志红,日前接受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不公开审理。而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只讲赵志红奸杀9人,没有提及另外一名受害妇女,这让自称“被捕之后,经政府教育,在生命尽头找回了做人的良知”的赵志红备感不解,于是从看守所里递出“偿命申请”,请求重查此案,“还死者以公道,还冤者以清白”。
那么,赵志红奸杀10人,为什么公诉机关只起诉9人呢?原来,另一名受害妇女被奸杀的案件早在10年前已经结案,一位年仅18岁名叫呼格吉勒图,也是1996年“4·09”命案报案人的被告人已经因此被判处死刑,执行枪决。该案从案发到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枪决,仅仅60天就被“从重从快”地画上了句号。让人万万不曾想到的是,2005年10月因“2·25”案落网的赵志红先后四次向警方供述当年“4·09”案件的详细经过,包括大量只有凶手才能知道的细节。
事实证明,赵志红为10年前“4·09”强奸杀人案的真凶无疑,这意味着当年被判处死刑已经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是被冤枉的、被错杀的。随后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织的“4·09”案件核查组的核查结论已经肯定了这一点。至此,按理说,呼和浩特市和自治区两级法院应当主动依法纠正错案,给呼格吉勒图洗冤昭雪。然而,在自治区政法委核查组关于“4·09”命案的调查结论早已作出的情况下,不仅法院迟迟没有说法,没有启动再审纠错程序,而且公诉机关也将错就错,对赵志红只诉9条人命,对“4·09”命案弃之不顾,致使呼格吉勒图年事已高的父母不得不拖着病躯每天奔走于自治区人大、政法委、高院、高检、公安厅等部门为儿子申冤,最终又不得不踏上进京上访之路。
看到这样的事情,笔者心中五味杂陈,不知说什么才好。我们已经不再需要“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这样的春秋大义作为依据来进行论证,也不再需要“人命关天”这样的民间朴素价值观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笔者只想比较一下本案中强奸杀人犯的良知与个别司法机关的良知,我想每个人都能得出自己的正确结论。
一个作案21起、奸杀妇女10名的系列强奸、抢劫、杀人疑犯,按照一般观念判断可谓是“杀人狂魔”了,然而,他却从看守所中递出了“偿命申请书”,提出“自己做事、自己负责”,要求重查此案,“让我没有遗憾地面对自己的生命结局”。我们或许会斥之为“假惺惺”,认为他抱有“反正是一死,多一案也死,少一案也死”的无所谓态度,是在将司法机关的军,是“作秀”,但我们却没有理由否定他“人之将死其言也善”的表现。
可反观我们的个别司法机关,却缺乏最基本的司法良知。在明显判错案,有人明显被冤杀的情况下,却长时间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案,审判机关态度暧昧,检察机关也成了旁观者,任由被冤杀者的年迈父母奔走投告、哭嚎上访。其实法律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据当事人近亲属申诉,也可以依据法院院长提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抗诉。对于法院来说,为什么没有“自己做事,自己负责”的纠错勇气?一条被冤杀的人命,一个已经破碎的家庭,为什么就不能唤醒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良知?即使是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无权直接抗诉,也完全可以逐级报告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却不该被动应付,随波逐流,明知判决错误和有漏罪未诉而听之任之,完全违背了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看来,没有司法良知保证的法律公正,要落实到现实之中确实有不小距离的。
媒体报道是公众向司法机关发出的一封公开“举报信”,我们希望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不要再坐等请求汇报,更不要坐等当事人年迈父母的泣血申诉了,法律已经赋予你们充分的监督权力,你们有责任维护并彰显正在被掩盖的司法良知和被遮蔽的法律正义。不仅冤死的灵魂及其身后的亲属,也不仅递出“偿命申请”的罪犯,全体公众都在期待着。
(责任编辑: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