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香港前高等法院大法官李栢俭及其妻冯闰禅,被香港高等法院判处11个月徒刑。李栢俭夫妇入狱的罪名为诈骗香港公共福利——二人于2003年至2004年间隐瞒其近200万港元的资产,以生活困难为由向香港特区政府骗取了近10万港元的综合援助及申请一套公屋。
骗取公共福利也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即便当事人拥有如“前大法官”这样的显赫、尊贵身份,也不例外。香港这个案例,带给我们的法治警示,值得引起重视。具体而言,我想,这种启示至少包括以下两点——
其一,公共福利的公共性,必须得到严肃和严厉的法治保障。“公共福利”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分配。捍卫这种“公共”原则,除了事前的严格甄别管理外,事后的严厉处罚追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然而,与香港做法不同的是,内地诸如低保金被骗领、经济适用房“适用”不公等现象,相应的处罚追责机制的法治程度却远远不够——惩处的力度非常有限,几乎没有看到过因侵占公共福利,而受刑事处分者。
其二,打击对公共福利的非法侵占,公职人员尤其应当成为惩处的重点。同样是骗取综合援助,香港法院对于李栢俭夫妇的处罚尤显严厉,当地舆论也认为,李栢俭夫妇知法犯法,“是香港司法界有史以来的最大丑闻”。但是,内地的相关情形是不能令人乐观的。正如日前有反腐专家撰文指出的一种“不合理”现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刑法》以5000元为起刑点,而普通公民的盗窃罪则以500元为起刑点”。
此种现象的存在,不仅直接侵蚀了“罪刑相适”的刑法原则,而且也是对“规制权力”的法治原则本身的违反,若任其发展,必然危害国家根本的法治秩序。具体就公共福利分配而言,其后果必然是,导致权力者对公共福利更有恃无恐地侵夺,使其公平公正分配的法治环境更趋恶化。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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