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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研究生何以被奉为“校园英雄”

  南京某名牌大学在读研究生左凡(化名)因情感纠葛,在被人围殴时持刀捅伤6人。消息一出,不少大学生留言“赞赏这种校园里已经罕见的血性”,有的干脆称左凡为“校园英雄”。负责审理该案件的法官认为,“他们都是在未掌握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判断”“网络和现实中的追捧比犯罪更让人担忧。

”(1月15日《中国青年报》)

  法官的担忧当然没错。至于左凡被奉为“校园英雄”,在笔者看来,其实是基于法律和人性悖扭语境下的价值退守。

  现代法制的进步提升了人们的观念认识,促使人们反思传统中与法律文明相悖的行为观念。但我们不得不正视的是,在我国法律尚不完善而道德却日渐淡漠的情况下,人们求法律保护而不得,只有转求传统意义上的人性保护,比如道义,比如忠诚,比如血性。随着这些传统美德的没落与消解,它们也变得越来越珍稀,因而当出现此类新闻时,人们就好像抓住了人性稻草一般,而不顾其是否与法律相悖。道德的力量常常打败法律的力量,左右着人们对事物的判断和认知。

  一些学生对左凡极尽美化的追捧,显然在于他们并不关心事实和真相,只是因为左凡行为中所体现的稀缺性,成就了他们的英雄梦想。法制不能给公民提供更多的安全感,汉子气、男性精神、血性回归就成了一种人性需要和道德安慰。我国法律中人性化的部分太过薄弱,法律不具有打动和深入人心的力量。当弱者不能在法律中伸张自己的权利,必然会在法外寻找解决手段。当法律打动不了大学生的心,他们反而会对破坏程序的反叛行为表示敬意。

  现代文明的最重要标志是,公民是否能够从法律角度审视和判断事物,从这个角度讲,现代社会法大于情,但其实又并不如此,真正完美的法律是情法并重,情是法的灵魂,让法律具有服众的力量。而这个情是什么呢?是公平,是拯救,是关怀!只有顺应人性的需要,法律才可能直抵人心,才可能渗透到人们的意识深处和日常的思想行为中去,成为一种习惯。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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