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黑社会第一案熊新兴案中,辩护律师斥责一审法院收“黑钱”的报道使人们大吃一惊。
法院通知家属交钱的同时公开说交钱有利于量刑,并称“法律要求这么做的”。法学专家则认为事态严重,涉嫌违规,即违反家属意愿,采取强制、欺骗性收款。
法律共同体中的认识分歧,缘于中国司法制度中的
经济制裁制度断裂,制裁主体各自为政,以经济利益为依托,在漏洞百出的法规保护下不断侵害公民的财产权。
犯罪嫌疑人在纪委“双规”阶段,通常被要求“退赃”,即纪委具有“赃款”的没收权、处分权。检察机关同样具备对财物的扣押权和账户的冻结权。公安机关对涉案的财物、账号的扣押和冻结更是积极采取的强制手段之一。
在审判阶段,法院面临两个问题,一是裁定经济制裁后无法执行被告人的财产,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得不到补偿,于是在纪委、检察院、公安机关不移送财物赃款的情况下,以量刑为由,暗示家属交款。
混乱的执法主体导致混乱的执法。超金额查封财产、超金额冻结存款和汇款、滥用查封权、未涉案的财物不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拖欠未返还等等事件时有发生。执法主体漠视公民财产权,在没有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情况下,百姓只能问苍天而不应。
是时候重构和统一中国的刑事经济制裁司法制度了!在“人权”概念首度进入《宪法》以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财产权保护、申诉、救济以及司法机关相互制约的赃物移送制度、经济制裁制度等等都要统一纳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视野中去。
法院所谓收“黑钱”公开报道和公开质疑,使我们决不能寄希望司法人员的所谓“法律依据”的辩解,尽快建立统一的刑事经济制裁法律制度是破解目前困境的根本出路。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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