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14年有期徒刑的原抚顺市委书记周银校,运用在干部任免上的“初始提名权”,通过一系列包装以及所谓的组织程序,助人升官,为己敛财。在当地检察机关对其提出的8笔受贿指控中,有5笔是在他答应行贿者的任职要求后,运用这一权力予以推荐的。(1月4日《检察日报》)
何谓“初始提名权”?据悉,任命干部的一般程序是:提出人选——组织考察——结果报主管干部的副书记、组织部长等——报市委书记——常委会表决通过。在这个程序中,市委书记或副书记的最初提名,习惯上被称作“初始提名权”。
在确定干部任职问题上,对市委书记或副书记提名推荐人选,虽说一直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但长期以来,由于党管干部被人演绎成了“书记说了算”,“初始提名权”也就变相成为书记或副书记的人事“专利”。结果,这种原本应该体现民主决策的公共权力,便在无形之中被置换成为由一个或几个人掌控的稀缺政治资源。“初始提名权”也就自然会沦为贪官非法敛财的工具。
此外,从干部任用程序上看,书记或副书记提出任职人选之后,虽然组织部门会对候选人进行考察,同时还将征求相关部门领导的意见。但事实上,这往往只是一种形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谁会对书记或副书记看中的人说半个“不”字呢?可见,利用“初始提名权”卖官敛财,不仅巧妙,而且隐蔽,一般很难被识破。特别是那些潜伏的贪官,他们完全可能堂而皇之拿“合乎组织程序”来掩盖自己的丑行。
为了防止“初始提名权”沦为贪官非法敛财的工具,我以为,不妨提出如下几点硬性要求:一是明确规定,书记或副书记全年提名数量与任免干部总数需有一定的比例;二是在书记会或常委会上,采用无计名投票形式推荐人选,然后将其中得票最多的交组织部门进行考察;三是在党政机关内部以适当形式公示拟任用人的相关情况,广泛征求普通干部的意见,从根本上破除存在多年的干部任用弊端。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