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除了对车船税标准做出调整外,与以往的车船税规定相比,该《条例》的一大“亮点”是,为了公平税负,取消了对使用财政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而另一方面,为了保护环境,照顾低收入群体,条例又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全都列入免税范围。(《京华时报》1月1日)
政府并非低收入或者弱势群体,因此,不应成为免税照顾的对象。无疑,《条例》这一改进的公平税负价值十分明显,值得赞赏。不过,赞赏之余,不能不指出的又是,如果从整个交通税费领域看,需要上述“公平”改进的并不止车船税一项:比如,比车船税征收规模大得多,同时也是交通税费一个核心项目的公路养路费,就存在完全相同的问题——
依据现行《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养路费的免征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使用,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含五人座)以下的小客车”(10条);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包括拖拉机、畜力车等在内的农用运输车辆,却不在免征之列(8条)。
这样一个免公(车)不免农的养路费征收格局,其不公平效应无疑显而易见:对于包括农用车辆在内的非公车辆而言,这实际上意味着,它们不仅要上缴自身的养路费用,而且还要额外再负担数以百万计的公车原本应该支出的养路成本,换言之,公车行路,须由百姓养路;而对公车来说,免费行路的特权纵容之下,必然进一步推动公车膨胀泛滥,并恶化以公车为载体的各种浪费、腐败。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围绕“合法性”问题,舆论关于养路费的争论可谓十分激烈。其实,即使我们抛开合法性问题不论,仅就养路费征收的具体内容来看,其本身的公平性,就是一个不小的问题,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应征的不征,应免的没免。反过来看,养路费之所以在备遭质疑的情况下仍然迟迟不能退出历史舞台,而早该取而代之、公认更具公平性的燃油税,却在千呼万唤之下一再难产,无非还是因为,长期受惠于不公平税负格局的既得利益者,难以割舍其不公平收益。
毫无疑问,公平、平等是一切税费政策的灵魂,这正如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其税收理论中强调的首要原则:平等原则——所有国民应平等纳税,必须反对任何基于身份特权的税负不公。因此,新《车船税条例》在公平税负方面所做的改进固然可喜,但我们不能就此满足,还应有更广泛更深入的期待。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