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上午九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当庭宣布省高级法院维持安康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终审裁定,决定: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对邱兴华经验明正身当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至此,全民关注的邱兴华案画上了句号,邱兴华终于没能“死得明白”,就倒在了舆论的程序正义呼唤声中。
对于这一结果,我失望至极。想不通的是,在专家学者和公共舆论为邱兴华申请精神病鉴定而奔走呼唤时,法院为何就不给邱兴华一次做精神病鉴定的机会呢?如果经鉴定他不是精神病人,再送他上刑场也不迟啊。在我看来,这不仅是对司法程序正义的轻视,某种程度上其实也显露出法院自身对“铁案”性质的不自信。如此仓促执行枪决,法院将注定对“不做鉴定就是草菅人命”的质疑无言以对,这其实是对司法公信度的极大挫伤。
我始终认为,作为一个法律程序,嫌犯要求做精神病鉴定应该是一种普遍的权利和当然的权利——只要有申请,法院就应该准许鉴定,而根本无权拒绝。就像嫌犯在接受审判时拥有沉默权那样,法律为精神病人准备的豁免权,所有嫌犯都有权争取。这是嫌犯的法律权利,法院必须尊重。如果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可不负刑事责任,但法院又不给精神病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机会,那么这条法律岂不成了“第二十二条军规”?
对邱兴华宣布终审裁定并当即执行枪决,让人看上去还是法院与时间赛跑的一场残忍游戏。处决时机的掌握可谓“恰到好处”。12月28日这个时间,意味着再过三天,邱兴华的命运将可能迎来一次转机——从2007年1月1日起,死刑复核权将统一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法院赶了一趟末班车,也许是最后一次地行使了核准死刑的权力。生命总是可贵的,“杀人恶魔”的生命也是生命啊,法院为何就这么等不及,为何就不能再给邱兴华三天光明?
正义不会在乎迟到三天,而生命却等不起三天后的正义。萨达姆在70岁免死券(伊拉克法律规定对70岁以上老人免予死刑)发到手一个多月前被绞死,那是因为他必须得死,政治斗争不允许他活。那么邱兴华呢?难道他也是“必须得死”吗?在公众对司法程序正义空前关注,舆论对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疾病疑问重重的时候,其实正是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良机,更是绝佳的普法机会,是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的难觅平台。但是法院错过了,不仅错过了,更以“不给三天光明”的仓促和“必须得死”的决绝,在相反的方向上使劲加了一把力。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