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将政府该不该公开商品房成本作为讨论的话题,各方人士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必须承认,政府在房地产市场领域掌握着充分的信息,所以要想了解商品房成本信息,只能找政府,而不能指望开发商。
但问题随之出现。如果政府将所掌握的商品房成本公布于众,会不会侵犯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开发商的财产隐私呢?在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就曾经碰到过类似的问题。根据美国国会1966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政府应当披露所掌握的信息。但是,根据美国国会1974年通过的隐私法,政府不得侵害公民的个人隐私。如果政府根据信息自由法的规定披露公司商业信息,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我们认为,要求政府披露有关商品房价格的信息,同样存在着侵犯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问题。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政府可以遵从下列规则:
首先,政府信息披露为一般原则,而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则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例外条款。政府必须披露土地出让价格、国家税费标准、法定的建筑安装成本等信息。人们根据这些信息,大体上可以推算出商品房的平均成本,但无法确切地知道个别开发商的单位成本。政府披露上述信息,并不必然导致对开发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侵犯。
其次,允许合理推定原则。税务局必须向公众公布经营者的纳税情况,由于税率确定,而应纳税额必须公开,所以,人们根据开发商纳税的多少,大体上可以推算出开发商的销售收入或者企业所得。根据这些推算的数字,公众可以大体了解单位建筑成本,也可以间接地了解商品房销售成本。公众根据开发商纳税数额,推算出单位销售成本,不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第三,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是上市公司,那么,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必须公布有关企业经营信息,包括商务谈判和合同履行情况。如果开发商是非公开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那么,无利害关系人无权要求开发商公开所有的经营信息。
有人认为,要求开发商公开经营成本,可以使消费者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为了保护消费者,政府应当强制开发商公开经营成本。况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如果开发商在使用面积、使用说明、商品性能等方面作虚假的意思表示,应当承担欺诈的责任。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公开有关商品房建筑原材料成本,但在履行合同时没有公布有关成本信息,或者事后查证开发商提供了错误的信息,那么,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政府信息科学管理的原则。既然政府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时候,可能会侵犯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公民的个人隐私,那么,政府就应当建立科学的信息管理制度,通过对信息科学分类,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确保公民的个人隐私和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总之,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必须考虑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不能顾此失彼,从而在社会上无端产生争论或者诉讼。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时,未雨绸缪,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考虑进去,切实保护公民个人和经营者的权利。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