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日前举行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伤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不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这一规定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支持,不过,也有专家认为,如果说在同一交通事故中,赔偿标准按城乡不同“身份”对号入座,是对非城镇居民的不公平与歧视,那么统一赔偿标准,也对城镇居民造成了不公平。(《新华每日电讯》12月21日)
专家的“同命同价不公平”的论调,建立在“我国目前城乡差别、城乡二元化管理的情况客观存在”的基础上。其实,这只不过是“同命同价”挑战了城镇居民对于农村居民内心的身份认同感,而并没有损及其实质利益。也就是说,“同命同价不公平”,是因为在部分认同“客观存在”的专家心中,让收入不等的城乡居民享受同样的政策,其形式上的“平等”使城镇居民失去了优越感,当然,对城镇居民也就“不公平”了。
“同命同价不公平”论的主要理论依据,在于认为交通事故赔偿金并非“命价”,而是一种经济补偿,因此,要根据收入的差别进行差别补偿。这种理解本身并无不妥,但是,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按照收入差别进行不同补偿,那么,更应该按照受偿者实际的收入水平来进行“个体补偿”,而以户口来划分成两种补偿标准,体现的却是城乡差别而不是收入水平差别。这不难理解,农村居民也有腰缠万贯的巨富,城镇居民也有只能拿低保度日的赤贫。因此,“经济补偿”之说,并不能让人信服。
事实上,“同命同价”对城镇居民不公平的论调,还是来源于两种身份的“尊卑”意识。该专家认为,“同命同价”会因赔付的增多而造成肇事逃逸增多,这也正体现了一种损农村居民利益保城镇居民利益的观念在里面。长期以来,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使社会对城乡居民的身份产生了完全不同的利益认识,形成了城乡居民的身份尊卑意识。与此而适应,许多政策也产生了城乡差别,使事实上的城乡差别越来越大,“同命不同价”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一个怪胎。
因此,两种尊卑意识的存在,才是“同命不同价”规定“也对城镇居民造成了不公平”认识的根源。这种认识,表面看来是对“国情”的尊重,而根子在于对城镇居民失去身份特权的一种失落。这种被身份化了的公平观,自然难言真正的公平。换言之,即使“同命同价”真的对城镇居民“不公平”,但和“同命不同价”这一更大的“不公平”相比较,依然体现了一种平等的理念。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