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十届人大代表在视察广州各区社会治安情况后,表示目前广州治安状况为五年来最佳。省人大代表罗国民表示,公安工作常常直接面临危险,因此他将在提案中建议提高公安人员待遇(《南方都市报》12月17日)。
这是一则令人“回味悠长”的新闻。发案率下降了,社会治安状况好转了,人大代表们在考察之后,赞叹之余,提出这么一个“提高警察待遇”的建议,似乎也是人情之常——为了“发案率下降”,保障社会安全的警察付出了努力,也该“犒劳”一下;然而,仔细想想,却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
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使命,“发案率下降”,只能说明警察在履行职责方面作出了一定的努力,值得赞许。用一个网友的话说,警察干了该干的事,就像环卫工人保证了城市街头的干净整洁一样,是分内之事、职责所在,岂能以此作为提高待遇的借口?倘若“发案率下降”该奖,那么,以往“发案率居高不下”的时候呢?
显然,对于公安机关而言,目前仅仅是“发案率下降”,远远没有到可以“摆宴庆功”的程度,还应该继续努力、继续克尽职守,最大限度地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而在公众眼里,“发案率下降”只是一个起点,而不是终点。在这个时候,以“发案率下降”和社会治安有所好转作为理由为警察“提高待遇”的建议,自然会引发公共强烈的反对和质疑。无需笔者赘言,互联网上那潮水一般的反对之声,就是一个例证。
作为人大代表,对社会治安的好转表示欣喜,情绪可以理解,但反映民意的提案建议却不能如此个体情绪化——试问:要是“天下无贼”了,警察该什么待遇? (责任编辑:张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