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女士的60万元存款被他人先用假身份证开设电话银行业务,随后用电话将存款转至其他银行窃走,储户认为银行失职,银行则称自己尽到审查的义务。储户状告银行失责一审败诉。法院认为,由于银行并非专门的鉴定机构,其不具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能力。14日,二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12月15日《信息时报》)
60万元血汗钱,说没就没了,这样倒霉的事情落到谁的头上都接受不了。凭一张假身份证就可轻易把别人的巨额存款取出来,银行在管理上的漏洞可想而知。而银行方面竟称自己尽到了审查的义务,法院也判决银行没有责任。这对储户公平吗?
“银行不具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能力,银行对身份证的审查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对真伪不作辨认”。法院的判决似乎蛮有道理。可是,既然银行没有辨认身份证真伪的能力,为什么还要储户凭身份证办理储蓄手续?假身份证照样可以开户,实名制存款还有什么意义可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且银行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在储户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银行就应该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现在,因为银行不具备辨别身份证真伪的能力,导致储户存款被盗,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与储蓄原则的精神,银行显然不能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换个角度说,银行是不是真的就不具备辨别储户身份的能力呢?事实上,银行虽然在公民存款开户时审查身份证流于形式,但在发放贷款时审查贷款人身份却毫不含糊,异常严格。笔者去年申请住房贷款时,不仅我的身份证、老婆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单位证明、信用证明都一一审查,复印备案,银行工作人员还到家里和单位调查摄像,搞得我一点隐私都没有了。人家存款取款60万元都不用认真核实身份,我贷款几万元,凭什么如此折腾我?
银行为什么执行双重标准呢?从此案的一审判决可以看出,储户存取款时,银行对储户身份资料只有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即使身份信息出错,储户存款被盗,银行不用承担责任。而如果贷款收不回,银行是要吃亏的。原来如此!
现在,骗子逍遥法外,银行又不承担责任,难道储户活该倒霉?笔者期待,二审法院给储户一个说法。更期待双重人格的银行认真反思,建立健全信用体系,避免邹女士式的悲剧重演。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