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朋友可能还记得,12月8日本栏发过《“大斗进小斗出”》的拙文。
工商银行逢大月不计31日那天的利息,涉嫌侵犯公民财产权,被北京市民段先生告上法庭。12月6日,朝阳区法院公审此案。我8日那天的文章分析此案例,毫不含糊地支持段先生,指出此案带有“公益诉讼(目前中国法律还不允许有此类诉讼)”意味。二来断定段先生必败诉,并提出了败诉的理由。
不敢说料事如神,但12月12日下达的一审判决结果,还就是与我上文判断完全一致。而且,败诉的理由也如我上文所及。
果不其然,法院判决段先生败诉所引用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请注意不是今天法定意义上的“央行”)《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尽管这是个40年前的“红头文件”,在今天看来极其荒唐可笑。
反过来,段先生为自己也为全国所有的储户主张被“国商行”短斤缺两的财产权利,却拿不出直接的法律依据。
段先生之败诉,败就败在国家强权下,公民“合法”财产权利是如此渺小和不堪一击——40年前就属违法的“红头文件”迄今可轻易把全国数亿储户的财产权利主张废止掉。
确切说,段先生之权利主张虽缺乏具体法律或法规作为保护依据,但没有具体法律却有宪法。根据各国包括中国都须遵循的“上位法原则”,一审法院理当依据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原则,判决工行败诉,并向段先生支付被克扣的存款利息。但问题正在这儿,此例一开,全国储户被历年克扣的利息怎么办?所以,非得也只能判段先生败诉不可。
然而,法院也知晓,今天的中国已今非昔比,百姓已不太好糊弄,必须想一个既为“银行讳”,又不使自身太不义的两全之策来应付这宗讼案。于是,法院就通过判决用词的精心斟酌,捣起了段先生的“浆糊”。
一方面,40年前的“红头文件”仍管用,31日不计息不违反公平原则。另一方面,法院发出司法建议:“针对储蓄合同中涉及储户利益的合同条款,就‘公平’、‘透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和梳理……”
“就‘公平’、‘透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和梳理……”——这段话很吊诡,其潜台词是法院也认为31日不计息对储户不公平不透明,继而提醒央行进行“调研和梳理”。其中的“调研”和“梳理”——话都只说半句,实际上在提醒央行赶紧纠正“不公平”。
依常理,就是文盲法官判此案,也一定会判原告胜诉。因为此案谁对谁错,根本无须用法律,只须用常理。既然贷款利息有一天算一天,存款利息当然也该有一天算一天。诚如买卖公平,不是常识是什么?!
我凭经验作逻辑推断:很有可能,朝阳区法院从受不受理此案开始,就不停向上面请示汇报,直至可能惊动最高法院和央行。最高法院与央行“协商”之结果,其实就是今天的一审判决之结果。我敢如此推断,内在逻辑就在于中国的法院是“不独立”的。
然后,有了法院“就‘公平’和‘透明’方面存在问题‘调研’和‘梳理’”的司法建议。我估计,要不了多久,今天的央行会将“31日不计息”的旧规悄然废除。当然,在我们这个国家,上亿储户以往的天文数字般的损失是不会给予补偿的。
扯远点,中国《民诉法》迟早会把“公益诉讼”纳入其中。现在不敢,是因为如果现在这样做,有很多侵犯公民权利的事情会变得“不可收拾”。
不知段先生能否读到此文。你说你不服判决要上诉,我劝你一句:上诉免了,否则又得费时费力外加支付二审诉讼费,结果还是败诉无疑。放弃上诉,因为你废止旧规的期待不会再拖太久了。 (责任编辑:张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