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政法大学会同北大、清华、人大等联合开展反就业歧视宣传,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表示,要解决目前严重的就业歧视问题,国家应加强反就业歧视立法。(12月13日《瞭望东方周刊》)
就业歧视人为制造不平等,阻碍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是导致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反就业歧视无论宣传还是立法,其积极意义都毋庸置疑。
但也必须认识到,用人单位但凡招人,总要设置一定条件,但凡有条件,就意味着不符合条件者,事先就要被排除在招聘范围之外,如要求“本科学历以上”,意味着本科以下的人没有应聘资格;要求“有经验”,意味着没经验者会被拒绝。那么,是否用人单位开出的所有招聘条件,都要视为就业歧视,予以反对呢?
这不可能,也不合理。用人单位设定相应用人标准,有其合理性,或者说属于他们的用人自主权范围。比如,政府外事部门招聘英文翻译,要求英语八级以上,如果英语没到八级的毕业生认为受歧视,几乎就是无理取闹。
因此,在反就业歧视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弄清何为“就业歧视”;换言之,应给“就业歧视”设定范围,不能把所有招聘条件都当作歧视。
什么样的招聘条件才构成歧视?我以为,当用人单位将应聘者与生俱来、自己无法改变的“个人属性”设定为招聘条件时,就构成歧视。比如应聘者的性别、年龄、户籍,以及血型、相貌、身高等,是应聘者不能自我选择的,用人单位没有理由将它们设为招聘条件,否则,就可认定为歧视。至于学历、才能与工作经验等,是应聘者可以通过后天努力改变的,用人单位将这些设定为应聘条件,无可厚非。
就业公平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可能要求用人单位毫无条件、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名应聘者。就业歧视不该是一个筐,把什么东西都往里装。
准确界定“就业歧视”的内涵与外延,我们才能避免胡子眉毛一把抓,反就业歧视才能更快、更好地取得效果。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