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网络音乐管理,规范网络音乐进口,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文化部日前出台了《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要加强审查。要倡导网络文明,建设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新京报12月11日报道)。
不能说文化部的出发点不好——倡导网络文明是一种理想化色彩浓烈的构想,谁都希望网络空间是一片净土,之前种种出位的恶搞音乐,也已经让不少人不爽。但如此设想不但触痛了网民追求自由天性的敏感神经,而且很容易重蹈以往制度设计中“与现实脱轨”的覆辙。
“严审网民自编音乐”从一开始就存在三个错位,它几乎根本性地影响到了政策制订的最终效果。
“严审网民自编音乐”犯的第一个错位,是权利与义务的错位。要知道,如今网络上网民自创或改编的音乐产品何止千万,每天都有大量类似作品诞生,并且随着在网际传播的影响力一炮而红,或归于寂灭。如果对这些即兴发挥的作品一一审核,那么由谁来审查,需要多少人来审查,都是一个巨大的问号。有网友质疑说:“是不是每个网站都得有几个审查员,然后再去考审查员资格证书?”其实就一语点破了其中的难处。
文化部似乎也明白这一点,于是在《意见》中巧妙地转嫁了矛盾,让网络音乐企业自行承担审查责任。但网络音乐企业在缺乏技术标准细节和利益关联的情形下,有多少动力去严格审查这多如牛毛的网络音乐作品呢?又如何保证其认定“好坏”的标准与文化部设想保持一致呢?
文化部只交代给了网络音乐企业审查作品的义务,却没有给予更量化的标准,也就让企业无法掌握操作性权利。这种无的放失的“自由裁量权”,将成为企业的烫手山芋。
“严审网民自编音乐”出现的第二个错位,是现实限制与网络自由的错位。网络当然不可能脱离现实土壤,但它确实有高于现实之处。网络制造了一个更为开放的立体空间,让人们突破传统的地域、语言、文化障碍进行交流。
也因此,网络音乐产品的特征是发散性、快速性。一部来自大洋彼岸的网络音乐,会迅速“扩散”到国内各个热门网站,被无数人点击,这些事情可能只发生于几分钟之内。“严审网民自编音乐”既难以控制作品诞生源头——网民可以在自家电脑上编辑完毕,在一个异域服务器上载;也很难把握其“流动”过程——作品传播往往是经多人相互接力转发;网络音乐的流动速度之快,依靠以往手段几乎无法监控。
“严审网民自编音乐”面临的第三个错位,是行政命令与法律规约的错位。《意见》属于部门行政法规,试图去干预目前连法律也难以界定的网络音乐“文明标准”。其实,对于网络音乐作品的规范,现存法律已有相应条款针对。如果某部网络音乐涉嫌侵犯版权,有《版权法》、去年出炉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进行认定。如果一部网络音乐有诽谤、侮辱他人之嫌,被诽谤对象也可诉诸法庭予以追究。而一个充满歧义的“网络文明”,是将道德直觉套用制度约束,既不可行更不可靠。
道德规范、法律制衡与行政管理各有各的边界,不能混为一谈。“严审网民自编音乐”把三者捆绑在一起,相互错位,自然会落个吃力不讨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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