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玫瑾教授认为邱兴华无精神病,并在12月8日接受《检察日报》专访中再度声明这一点。但是,不管邱兴华最终被确定有无精神病,我对李玫瑾教授的一些观点及其依据仍表示质疑:
第一,李教授在一审让邱兴华做了两套专门为他设计的题,并进一步认定邱就是变态人,不是精神病。这无论在方法上还是理论上都有可质疑、探讨的地方。迄今为止,所有的心理测验量表都是建立在广泛的统计学数据基础上,并要考虑环境差异、文化差异而设计,且经过广泛的验证,如此才有信度与效度可言。李教授专门为邱兴华设计的两套题,到底是什么题?经过什么统计学筛选与论证?我们目前无从得知。同时,目前国内外的司法精神鉴定很少是由测验量表来鉴定的,更多的是依靠专家的论证与精神检查,确诊精神病要依靠病史检查、体格检查、专科检查、实验检查、测试检查几个诊断分析步骤后,才能得出结论。
第二,李教授的一些观点显示出她对精神病与司法精神鉴定的认识还不充分全面。据报道,李教授是犯罪心理学专家,但精神病学更多属于医学范畴。李教授在8月份认为,邱不是重性精神病人,精神病学里没有这个提法。但何为重性、轻性?她在8月份还说,“我们对刑事责任的判断,最重要的是看他的犯罪行为实施是不是有因果关系”,这是鉴定标准中的动机论。动机论最早的提出者是田祖恩,连他自己都对该观点作了修正。
现在国内的主流观点,运用的是医学标准加法学(心理学)标准,即精神病和有无辨认、控制能力,不是动机论。但是,李教授在最近一次接受《检察日报》专访时,又强调邱有辨认、控制能力,这说明她的观点是摇摆的。同时,李教授强调通过“有无辨别能力,有无自我控制能力来判定是否有精神病。这两种能力我们可以从犯罪人有无犯罪预谋、有无隐秘实施犯罪的过程、有无反侦查的表现、有无自我保护的行为、有无逃避行为等方面加以辨别。”这些只说明邱有一定控制能力,无从证实是辨认能力。
李教授强调精神病的判断与司法精神病鉴定不能简单等同,但是,司法精神鉴定的标准,只有先说有无病,才能谈辨认、控制能力,没有第一步,不能谈第二步。
现在有无精神病是邱的生死问题,应该由司法精神病鉴定来判断,如果单凭主观的臆测与两套“量身定作”的题就断言邱没有精神病,恐怕难以服众。
茆巍(广州检察官)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