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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参与立法的启示意义
作者:潘洪其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我来说两句(0)  时间:2006年12月04日14:25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2月1日通过《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13岁的中学生张萌萌等11名未成年人提出的8项建议,被立法机关吸纳进《条例》之中。据介绍,该《条例》是中国首部由未成年人代表全程参与起草并获通过的地方法规。

  广东探索未成年人参与立法,既是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1992年4月1日在中国生效)规定的“儿童参与权”的益举,也是对公民参与立法的丰富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草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为此,立法机关和制定行政法规的有关部门需要逐步增加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数量,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全面收集整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并吸收到立法过程当中。在《立法法》具体规定的基础上,近年来公民参与立法的实践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广东省11名未成年人代表全程参与起草该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

  《立法法》规定公民参与立法的权利,当然不是说公民要参与全部的立法活动,而是指在一部具体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尊重这部法律法规所针对和涉及的公民的参与权,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和诉求,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在有关立法活动中的参与权,一种较普遍的看法认为,未成年人在知识、阅历、经验和行为能力等方面存在着许多欠缺,不能很好地理解个人和法律、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不能在立法的过程中很好地行使权利、发挥作用,因此,如果承认他们的参与权,那么,这种权利也要受到相当的限制,而主要应当由成年人代为行使。事实证明,这是对未成年人的偏见。

  一名参与制定《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专家感慨说:孩子们提出的意见总是让人“大开眼界”,他们对每个议题都很自觉地开展调查,提出了很多让成年人和立法专家想不到的东西,而这些意见正是立法中有可能被成人忽略的。事实的确如此。“儿童是最好的儿童问题专家”,一个成年人再怎么“天纵英明”、善解人意,也不可能生就一双和未成年人一模一样的眼睛,不可能代替未成年人表达他们的思想,行使他们的权利。正是由于孩子们的参与,才让广东的《条例》考虑到了很多“让成年人和立法专家想不到的东西”,照顾到了很多“可能被成人忽略”的内容。如果这个《条例》在实施之后受到社会的好评,被证明是一部“良法”,那么,11名未成年人的参与功莫大焉。

  广东省组织未成年人代表参与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对其他地方和领域的立法活动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那就是主持立法者一定要充分尊重法律法规所针对和涉及对象的参与权,即便他们是表达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比较低下的弱势人群(如流浪乞讨人员),也不能忽视他们的声音,不能剥夺他们的权利。在一些人的传统观念中,弱势人群就是社会的“未成年人”,他们缺乏起码的素质和能力,需要别人替他们“做主”。现在,广东省的经验告诉我们,无论是哪种意义上的“未成年人”,都有自己动手行使权利的需要,更有行使权利的能力,主持立法者对此不能视而不见。

  11名未成年人通过参与立法,受到了一次难得的普法教育。同样,主持立法和其他参与立法的成人们,也从中接受了一次立法观念和法治观念的深刻洗礼。

(责任编辑:张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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