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在沙嘴社区公处现场,50名涉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被全副武装的民警逐一押下车游街示众后进行公审,宣读所涉及罪行,然后逐一读出各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每读出一人的资料,押解人员便押身边的犯人踏前一步确认身份。然后押回车上载走,现场则有逾千人围观。
公审及公开枪决,都是带有一定威慑性的行为,它是意图通过公开审理/枪决的结果使犯罪份子在心理上形成一定压力,起到阻吓作用。但效果毕竟是有限的,所以每年依然有很多犯罪份子出现。像深圳市这样对等普通公民的卖淫嫖娼行为是否有必要进行这种阻吓,是一件值得商榷的事情。性是一种人的基本生理需要,很难确定公审对这种生理需要的作用能够有多大,其次,如果通过这样的行动,没人嫖,或者没人卖淫了,在卖淫嫖娼这样的“违法犯罪活动”数量上减少了,但生理的需求是不会因此而消失的,它或者会使强奸案这样社会危害性大于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幅上升也不一定。
再看看深圳警方进行的游街行为是否合乎法律:游街在文革期间曾经做为一个打击和侮辱个人的利器被大面积使用,但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公安部就开始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后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又慢慢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开始保护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份子的相关权益。1996年修订的刑法第212条规定甚至增加了““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这样的条例出现,它体现出了我国法制与人权的进步。
本来,像公处大会这种方式,公安部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它主要针对的是罪大恶极犯罪份子,而非针对仅违背治安管理条例,有希望重新做人的嫖客与流莺。甚至它也不针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只有被法院宣布依法剥夺了法定权利后才丧失了部份本应当属于他们的权利,而嫖客与流莺未被法院宣布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他们就依然是共和国的犯了点小错误的公民,进而依法享有法律赋予他们的一切权利,他们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依然不可侵犯的,深圳警方无权剥夺,更不能打着执法的旗号开展违法行为,围观的不明真相群众再叫好也掩藏不了警方缺少人权意识的违法事实。
从全国看来中国一直在进步,广州等地已经率先在性工作者中宣传防艾知识,大型公益行动“红丝带”也在正视性工作者,深圳却对卖淫嫖娼这样的非伤天害理,又无较大社会危害性的事进行公开审理,即脱不了野蛮执法的帽子,又显示了其不懂法,不文明执法的一面。可以说29日在沙嘴社区公处现场向公众示众的,不止是带着白口罩的“涉嫌”卖淫嫖娼人员,还有一脸理直气壮的警察同志和无知无畏的福田警方。
看看咱们的神六都上天了,铁路都修到青藏高原了。在中央提倡和谐,公安部提倡人性化执法的时候,深圳还在对这种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采用文革式批斗进行公审,漠视人权的警方应当知道,犯了错误的公民也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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