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 据本报今日报道:11月29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发布通知,加大对收入过高的行业、企业工资分配的调节力度,高收入垄断行业工资浮动比例将由0.75下调至0.6以下,即企业效益增长1%,员工工资总额最多可以增加0.6%。通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
效益与工资浮动比例由0.75下调至0.6以下,有关部门决心调节垄断行业高收入的态度无疑非常清楚,而且从垄断企业内部自身来看,这样一种浮动空间的下调,确实也能对其收入过快增长的态势产生一定程度的限制作用。但是,站在整个社会收入分配状况的角度看,此一“浮动比例下调”政策,究竟能对垄断行业高收入产生多大的制约作用,答案恐怕不能令人乐观。
首先,一个明摆着的事实是,与垄断行业这些年惊人的企业“效益”相比,诸如“浮动比例下调至0.6”这样的限制措施,要想撼动其高增长的高收入,根本就是无关痛痒的,更不要说伤筋动骨了。如若不信,请看以下数据:2005年,石油巨头中国石油实现利润1756亿元,同比增长36.3%,而同期,电信巨头中国移动的业绩是,净利润535亿元,增长28.3%。如此,即使只按0.6的比例来计算工资增长,也将分别达到21.78%和16.98%。很明显,这样的增长幅度,不仅远远高于同期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更是社会平均收入增长水平所望尘莫及的——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5年我国居民收入增长状况分别为,农村是6.2%、城镇是9.6%。
再者,时下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又岂止单单一个工资?各种依仗其垄断地位而滋生的说不清道不明的奢华福利,往往是更为重要的垄断高收入形式,如电力行业的“福利电”,电信行业的免费电话,铁路行业的免费火车票等等。据此前媒体的报道,广州市电力集团公司一名普通职工,月工资不到6000元,但加上奖金、住房公积金及各种补贴后,年薪可达15万元,相当于全国职工年均工资的10倍。(见《中国经济周刊》2006年11月13日报道)
所有这一切,无疑再次向我们揭示了一个早已不新鲜而又简单的道理:对于垄断行业高收入,比限制工资更重要的是限制垄断本身,前者只是末,后者才是本。因此,舍本逐末乃至本末倒置,而指望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的合理公平,那只能是扬汤止沸、缘木求鱼。
其实,对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言,像企业效益与职工工资究竟应该建立一种怎样具体的关系比例,最高工资多少才恰当,原本都不是该政府费心操心的事情。因为充分的竞争博弈之下,企业自然知道该怎么做。
因此,除非从源头上彻底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否则,以计划式的限制手段去干预企业收入分配,从长远来看,不仅无助于从根本上遏止垄断行业高收入,而且更有进一步加深垄断行业的政府依赖、扭曲政商关系,妨碍市场机制形成的可能。 (责任编辑:张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