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在深圳沙嘴社区公处现场,50名涉嫌卖淫嫖娼的男女被全副武装的警察逐一押下车游街示众后公审。警方宣读所涉罪行,然后读出各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每读出一人的资料,警察便押身边的犯人踏前一步确认身份,然后押回车上载走。现场有逾千人围观。
公审及公开枪决,是带有一定威慑性的行为,其意图是通过公开审理、枪决的方式给犯罪分子的心理造成压力,进而阻吓犯罪。但实践证明,公开审理、枪决的效果是有限的,所以每年依然有很多犯罪分子出现。而深圳以公开处理的方式对待普通公民的卖淫嫖娼行为,这种做法是否有必要,这样阻吓卖淫嫖娼是否妥当,值得商榷。性是人的一种基本生理需要,很难确定公审对压制这种生理需要的作用有多大。即使通过这样的行动没人卖淫嫖娼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减少了,但人生理的需求不会因此而消失,反而可能使强奸那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大幅上升。
再看深圳警方让嫖客妓女游街是否合法。游街在文革期间曾经作为一种侮辱个人尊严的利器被大面积使用,但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公安部就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后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又逐步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保护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分子的人身权益。1996年修订的刑法第212条增加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制与人权的进步。
本来,对公处大会这种方式,公安部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它主要应针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而非仅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人们,嫖客与流莺如何罪大恶极至此?而且公处不应针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只有被法院宣判后才成为罪犯,才丧失部分政治和人身权利,嫖客与流莺未被法院宣布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他们就依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犯了点小错误的公民,享有法律赋予他们的一切权利,他们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不可侵犯,警方无权剥夺,更不能打着执法的旗号公然干起违法的勾当。
改革开放以来,在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权利、实行人文关怀方面,中国一直在进步,广州等地率先在性工作者中宣传防艾知识,大型公益行动“红丝带”也正视性工作者,深圳却对卖淫嫖娼这种并非伤天害理、并无多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公开处理,野蛮执法,彰显其实际上不懂法。光天化日之下,在沙嘴社区示众出丑丢人现眼的,与其说是戴着白口罩的嫖客妓女,不如说是那一脸正气、无知无畏的深圳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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