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正式公布,近日,全国各大媒体都竞相刊登与此相关的时评,围绕着该条例“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款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的规定从不同角度展开论述。这些评论几乎是异口同声地指出,“上缴财政”的举措大快人心,似有小金库时代终结的大势。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在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3条早有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也有相关的规定。
可见,对于行政机关存在的罚没款物与行政收费,法律早已有规定,并非《公安组织条例》的独创,这已是老生常谈的问题。
它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并一时让人喟叹,不啻于它是一个由来已久的社会诟病,并一度继续演进,大有全社会公安部门人人仿效,形成社会潜规则的趋势。
究其因由,无不与“创收”、“财政经费缺乏”等堂而皇之的社会现状相关,随后再附之公安部门的特殊权力,结果是法律罗嗦了N次,一切都照旧。大家趁着条例出台,再次呼吁公安机关作为有权处罚的行政部门在收费方面的规范行为。
现实执法中,形形色色的罚款和处罚方式百花齐放、各自为政,并非是法律的阙如和滞后,究其内因皆是监督机制尚未健全,作为权力机关的执法部门没法得到有效监督,频繁出现的权力寻租、小金库、挪用资金、变相处罚等社会现象就不难理解。大家感觉这些规定形同虚设,凸显权力机关强势霸权公众形象不足为奇。
而细心阅读《公安组织条例》,找不到任何与之匹配执行的条款,仅仅是作原则性或宣示性的规定,显得过于空洞,这为实践增加难度。事实上,执行难,难在不执行,更难在没有可行的法律依据以供执行。 (责任编辑:张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