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学校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不得随意开除或者以劝退方式变相开除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不得随意停止学生上课。”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旭东分析,这样可以防止未成年人因失学而导致违法犯罪(11月28日《中国青年报》)。
广东省取消学校开除权的做法出发点是好的,寄希望于学校的大熔炉可以感化问题少年变异冰冷的心,使问题在校园内得到就地解决,避免了问题扩大化。问题少年离开学校变本加厉地变坏怎么办?这是剥夺学校开除权的思维出发点,也是制度制定者的苦衷所在。这其实是高估了学校的感化功能,低估了解决问题少年的综合整治的必要性。
事实上在剥夺了学校开除问题学生的权利之后,学校最有伤害力也最有威慑力的手段也就被剥夺了,感化可以解开心灵的疙瘩,却不能解决错综复杂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学校确实是教书育人的地方,育人并不等于要承担起本来应该由其他社会职能部门的责任,将校园成为解决问题少年的主战场的前提应该是,防患于未然,也就是起到一个打预防针的作用。而一旦预防针效果不好,病情发作,那就应该是专业医院的分内之事,再要将病人停留在校园内,既耽搁治病救人,也容易造成疾病传播,得不偿失。
学校应该是一片净土,学校不能在消灭问题学生上孤军奋战,应该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应该看到青少年犯罪增多不是学校开除权使用过当的必然结果,而是政府在对无主管公民(或者可以称为非单位人公民)在管理上的无能所致,从这个角度说,跟入城农民工管理之难好有一比。 (责任编辑:张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