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警方一纸通告,禁止电动车在广州市区上路行驶,不从者罚,再不从者拘。
几乎全国报纸的新闻评论都在抨击广州警方的“禁电令”。归纳下来,“禁电令”至少在三个方面受到舆论的集中斥责:一,舆论认为选择何种交通工具出行是公民私权利,不能受行政强权干涉;二,疏缓道路拥堵最该禁的不是电动车,而是数量极其惊人的官车;三,非禁不可,也得讲究“程序正义”,预先将“禁电令”提交地方人大审议。
上面三条,第一条的逻辑缺陷是把私权利过分绝对化。城市交通的本质属性在于公共性,当私权利与“公共性”发生冲突时,后者必须向前者让步。“让步说”是生活常识范畴内的东西。
第二条说到了点子上,也说到了要害处。问题是“禁官车”要以民主政治体制为前提,过去现在甚至未来几十年,中国仍将是个官本位社会,先禁官车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
第三条说得在理,广州警方在出台“禁电令”之操作过程中,显然忽略了程序正义这个法制社会必须遵循的行政权行使规则。
据我的观察,并结合曾经先后全程采访江南某市“禁爆竹”、“禁摩”的体会,我以为,广州警方对“程序正义”的忽略并非通常意义上所言的忽略,而是有点害怕。担心此事一但按部就班操作,在利益多元导致的民意多元的广州市,未等“禁电令”通过地方人大审议,却已背上一个恶名,弄得一身“臊”。既如此,还不如横竖强制推行。
“禁电令”属于公共政策颁行,其所涉及的程序正义有两层大的含义:其一,程序涉及合法性;其二,正义既涉及内容也涉及民意。假如广州警方从酝酿阶段始,就从合法性、内容、民意3个环节操作,一旦“禁电令”正式颁行,虽必遭到电动车主的抱怨、反感甚至骂娘,但总体的社会形象要好得多。至少“禁电令”的社会支持率要提高若干倍。
篇幅限制,合法性我不展开了,先说“内容”:
电动车最初出现时叫电动自行车。既然是“自行车”,其车速就要执行脚踏自行车的标准。实际情形是电动自行车一路发展一路“变异”:车速大大突破脚踏自行车,体积越来越像摩托车,而刹车性能则有很大一部分不及脚踏自行车,造成其交通隐患被非正常放大,成为“摩的”之后的又一“马路杀手”。
污染加“杀手”是“禁摩”和“禁电”两条共性理由。但摩托车跑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跑非机动车道,同样的恶性交通事故,前者主要以骑摩者死伤为主,后者则主要以行人和骑脚踏自行车者死伤为主。单凭此一条,“禁电”就有一千条一万条理由!这比空喊尊重交通工具选择私权利迫切和重要得多!
像广州包括我所居住的上海,这些年里被“异化的电动车”撞死撞伤的交通案例何止成千上万!啥叫人权——尽可能地保障人的生命权就是最大的人权!这也是大城市警方“禁电”的最大理由所在。
再说民意:“禁电”理由客观存在,但理由必须通过“内容”发掘加以开发,并使其转化为民意——市民的大多数支持警方“禁电”的民意!
假如广州警方一开始就对出台公共交管政策的合法性心存敬畏,假如一开始就把“异化”现象说透彻,假如一开始就把“杀手”的斑斑“劣迹”制成电视片连续地展示给广大市民,那么,“禁电”的民意基础就能逐步建立起来,直至“水到渠成”。
使用“假如”并非为行文之需要,它揭示出公共政策的制定在多元社会里是一门艺术。不只是广州警方,习惯以命令方式颁行公共政策的政府,都得学习和掌握这门艺术。 (责任编辑:张学军) |